王某某不服嵊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禁止其电动车上路行驶申请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3-08-30 14:26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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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嵊政复决〔2023〕8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嵊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申请人新购四轮电动车禁止上路行驶的相关决定而提出行政复议一案,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未提供能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禁止申请人新购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的相关书面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被申请人作出禁止申请人新购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的相关书面证据材料。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提供了录音录像、购买四轮电动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等材料,但未能提供被申请人作出禁止申请人新购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的相关书面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仅是口头告知申请人新购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需要审批登记上牌,未经审批登记上牌的车辆上路行驶属于违法行为将被依法查处,并未作出禁止申请人新购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的书面决定,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关于受案范围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嵊泗县人民政府

二O二三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