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0264343XT/2024-29512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花鸟乡 |
生成日期 | 2024-01-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0264343XT/2024-29512
花鸟乡
2024-01-15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01-15 12:34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花鸟乡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为方便各单位理解《花鸟乡养殖辅助船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的内容,现将相关政策进行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3年,我县印发了《嵊泗县乡镇养殖辅助船管理指导意见》(嵊渔安委办〔2023〕23号),根据工作要求,结合花鸟乡实际,就全乡范围内开展养殖渔船整治工作,我乡特制定了《暂行管理办法》。
二、实施依据
《花鸟乡养殖辅助船舶暂行管理办法》根据《浙江省涉海涉渔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暨伏休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嵊泗县乡镇养殖辅助船管理指导意见》等文件为主要依据。
三、制定过程
我乡认真学习研究《嵊泗县乡镇养殖辅助船管理指导意见》(嵊渔安委办〔2023〕23号),结合我乡实际,起草了《暂行管理办法》,经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讨论后,于2023年11月23日印发。
四、主要内容
《暂行管理办法》共四个方面,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暂行管理办法》总体要求。
(二)明确养殖辅助船管理原则及管理体系。
(三)明确养殖辅助船管理、申请、更新和退出的细则。(四)明确养殖辅助船管理的主体和措施。
五、适用范围
六、政策标准
养殖渔船新建必须由新建者提出申请,填写《养殖渔船新建申请表》,报所在村、花鸟乡渔农办和花鸟乡人民政府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方可建造。新建的养殖管理船总长不得超过15米且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船舶所有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七、期限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花鸟乡人民政府
解读人:施柯瑜
联系电话:15157988231/ 648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