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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4-01-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922090963010M/2023-31714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3-11-20

  • 文号:

    嵊政办发〔2023〕54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泗县落实《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5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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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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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嵊泗县落实<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0日


嵊泗县落实《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2号,以下简称“保障办法”),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落实<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42 号)文件精神,强化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协同,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任务清单。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构建政府主导、税务主责、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的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新格局,促进税费服务再升级、精诚共治再深化,全力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嵊泗新篇章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在税费服务方面,促进税费服务方式更加完善,税费服务流程更加优化,纳税缴费的便利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多方参与的税费服务共治格局更加稳固。在征管协同方面,推动创新制度充分供给,协同机制优化完善,征管质效水平有效提升,联动构建更高层级、更广范围、更加高效的制度化税费协作共治新格局。

二、重点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持续提升税费服务水平。税务机关应加大税费政策宣传力度,建立健全税费优惠政策便捷享受机制。强化涉税风险提示,提升政策咨询辅导精准度,提高纳税人、缴费人依法纳税缴 费的意识和能力。全面开展税收金融合作,加强银税互动服务。支持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加强税费专业服务规范化建设,提高税费专业服务能力。建立健全涉税费数据共享处理规则,推动实现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共用。加快推进电子发票应用。(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二)严格落实纳税前置工作。公安机关在办理车辆登记、检验、出境手续时,应核查完税信息后办理相关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依法查验与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有关的完税、减免税等信息,对未缴纳契税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其他相关税款未缴纳的,应将有关信息反馈税务机关;同时,不得受理被查封不动产的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等事项,并对依法拍卖、变卖的不动产及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资源规划部门依法凭耕地占用税完税或者免税信息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资源规划局、县税务局)

(三)依法依规协助税费认定。发改、经信、科技、财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农业农村、应急、统计等部门,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以及税费征收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税源核查,认定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的资格或者出具专业鉴定意见,对税务机关提请的涉税事项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县税务局)

(四)强化转让注销涉税查验。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查验个人股权交易变更完税信息时,对于无结果或登记信息异常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将相关信息 反馈税务机关。在注销登记申报时,依法查验清税证明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情况,未能提供的,应当告知其先行取得清税证明或注 销税务登记后进行办理(简易注销除外)。(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

(五)积极协助税费执行工作。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金融账户、存款等信息,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深化税务机关与人民法院在不动产定向询价、征收不动产处置税费、受偿被执行人历史欠缴税费以及税费划扣等方面的协 作。(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税务局,各金融机构)

(六)全力做好社保协作共治。税务机关应当按有关规定交 互共享企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相关信息。人力社保、医保等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定申请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并在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后,及时协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税务局)

(七)积极完善非税协作机制。发改、财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水利、残联等部门,应当支持税务机关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根据自身职能,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非税收入缴费项目、缴费人、计费依据、应缴金额、限缴日期等信息,通知缴费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政府非税收入的申报缴纳,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催报催缴工作。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反馈相关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县税务局、县残联)

(八)加强破产企业税费管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清查破产企业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根据破产程序裁定书及时办理非正常户暂时解除和税务登记注销。对于破产管理人履行合同、处置财产或者继续经营确需使用发票的,可继续依申请提供发票。(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九)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对纳税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实行纳税信用分类管理,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依法实施纳税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十)配合提供各类涉税信息。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税务机关提供身份证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出入境记录等征管信息。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资源规划、住建、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和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机构,应配合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和核查中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对税务机关提请的核查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反馈。(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人行县支行、县税务局,各金融机构)

(十一)及时进行收入信息交互。税务机关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税费收入征收数据,以及相关政策执行的测算、分析、趋势研判等情况,为财政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提供依据。财政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预算收入执行等情况,支持税务机关做好税费征收工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十二)协调开展特定税种复核。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根据税务机关开展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等特定税种征收管理需要,对税务机关提请的涉税事项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责任单位:县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县税务局)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府办全面协调《保障办法》落地实施各项工作,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责任单位按照重点任务清单开展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的执行。

(二)强化精诚共治。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落实好《保障办法》各项工作要求,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全面提升数据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应用广度和深度。对于前期已经形成的协作机制,要对照保障办法找差距、促优化、补齐短板、提高质效,确保《保障办法》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三)强化成效归纳。各部门对《保障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效用进行分析评估,不断调整完善工作方式方法。要及时总结工作亮点成效,加强正面宣传,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为推动嵊泗高质量发展夯实税费治理基础。


嵊政办发〔2023〕5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