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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92208736229XM/2024-33010

  •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

  • 组配分类:

    重大项目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 2024 年全市特困人员、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5 09:41

信息来源:嵊泗县农业农村局(嵊泗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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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区、普陀区、岱山县民政局,嵊泗县民社局,各县(区)财政局,新城、普朱管委会社发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全面实现社会救助、儿童福利领域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 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舟政办发〔2013〕188 号)、《舟山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实施办法》(舟民救〔2024〕5 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全市执行统一的特困人员、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 2024 年标准调整如下:

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费用标准

(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我市 2023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公报公布 2023 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48153 元)的 50%确定,调整为每人每年 24077 元,即每人每月 2007元。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零用钱按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 10%发放,每人每月200.7 元。

(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根据供养对象不同自理能力等级,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别按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该标准为每人每月 2260 元)的 80%、40%、20%、10%确定,即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 1808 元;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 904 元;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 452 元;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 226 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同类人员标准的 50%执行。

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一)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全市2023 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72%确定,调整为每人每年34670 元,即每人每月2890 元。

(二)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年基本最低养育标准按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 80%确定,调整为每人每年 27736 元,即每人每月 2312元。

三、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年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标准发放,调整为每人每年 34670 元,即每人每月 2890 元;个人或亲属养育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补差发放,调整为每人每年27736 元,即每人每月2312 元。(二)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病残儿童。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病残儿童年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补差发放,调整为每人每年27736 元,即每人每月2312 元。

(三)低保家庭中的其他儿童。低保家庭中的其他儿童年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社会散居孤儿标准的 50%补差发放,调整为每人每年13872 元,即每人每月1156 元。

(四)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其他儿童。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其他儿童年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社会散居孤儿标准的20%补差发放,调整为每人每年5556 元,即每人每月 463 元。

(五)困境家庭儿童。困境家庭儿童年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社会散居孤儿标准的 20%补差发放,调整为每人每年 5556 元,即每人每月463 元。

本标准自2024 年 1 月1 日起执行。

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财政局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