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92200264327XK/2024-33147
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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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06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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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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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嵊泗县经信局
执法部门:嵊泗县财政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嵊财监督责改字〔2024〕2号
作出责令改正通知的日期:2024-8-30
嵊泗县财政局检查组根据检查计划,对该单位2023年度“三公”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无公函接待比例过高
经检查2023年共有公务(商务)接待70次,接待产生费用合计123932元,其中无公函接待40次,以接待审批单代替,无函接待比例达57.1%。根据嵊党政办〔2015〕166号关于《嵊泗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通知精神的补充函告中:“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特殊情况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相关意见,可用《接待审批单》替代。”该单位全年公务(商务)无函接待比例过高,不符合上述文件条款规定。
(二)公务接待菜品数量超标
8月17日55号凭证接待费用1987元,总用餐人数8人,就餐菜品数量13个,违反了《嵊泗县接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程》(嵊委办发〔2021〕8号)“三、公务接待活动的标准。菜品数量一般不超过就餐人数的1.5倍”的规定。
(三)存在“先接待后审批”现象
对线上接待申请审批流程未能严格把关,导致“先接待后审批”问题。抽查发现6月21日68号凭证公务接待日期为5月9日,接待申请单于6月2日审批通过,审批时间晚于实际就餐时间近一个月,违反了《嵊泗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嵊党政办发〔2015〕166号)“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活动要从严把关,从紧控制,严格审批程序”规定。
(四)公务接待各环节审批不及时
8月17日56号凭证接待就餐时间7月12日,刷卡日期7月18日,发票日期和接待清单日期7月31日,各环节时间间隔过久,未严格执行费用结算、审批程序。违反了《嵊泗县接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程》(嵊委办发〔2021〕8号)“二、公务接待基本工作流程(四)公务接待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费用结算”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决定
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经研究,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决定:
(一)对公务(商务)接待无公函接待比例较高的问题,应严格按照《嵊泗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对于无公函的接待不予审批,接待单位应严格把关,防止该现象频繁发生。
(二)对公务接待活动菜品数量超出标准的问题,接待单位应根据嵊纪发〔2020〕7号《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重要指示精神的通知》规定严格执行,明确接待标准,尤其是对用餐安排的要求要加强了解,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三)对公务接待存在先接待后审批的问题,单位工作人员需明确公务接待基本工作流程,拟定接待方案,审批通过后再组织实施接待。
(四)对审批程序完成不及时的问题,接待单位应于公务接待结束后,及时进行费用结算,其中就餐费用应在餐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并及时将接待活动期间所形成的公函,接待方案等资料进行存档处理。
县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于2024年8月31日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查单位在15日内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