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02643341F/2024-33407 | ||
组配分类 | 乡镇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嵊山镇 |
生成日期 | 2024-12-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02643341F/2024-33407
水利
嵊山镇
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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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12-25 16:44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嵊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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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各责任单位:
现将《嵊山镇乡镇小型纳管船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
嵊山镇乡镇小型纳管船舶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全镇渔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乡镇小型纳管船舶管理,按照《浙江省涉海涉渔安全专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暨伏休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舟山市乡镇小型纳管船舶管理指导意见》《嵊泗县小型船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嵊泗县关于加强小型纳管船舶管理的通知》《嵊泗县乡镇小型纳管船舶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和当前形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的乡镇纳管小型船舶,以下简称纳管船。
第三条 纳管船仅允许从事钓鱼作业,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只减不增”,不得私自进行新建、更新、买卖。
第四条 纳管船所有人必须为具有本镇户籍或持有本镇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民证的生计渔民,且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二章 安全运行
第五条 纳管船须满足下列“六定”原则
(一)定船:
1.总长不得超过12米,不得低于6米;
2.主机功率不超过44.1千瓦,不得使用高速挂机;
3.材质仅限于木质、玻璃钢、滚塑、木(龙骨钢质)泡等4种类型;
4.必须配备通讯定位设备、救生衣、消防照明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5.船主必须以生计海钓为主要经济来源;
6.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统一颜色,建立乡镇纳管船“一船一档”并及时更新完善。
(二)定人:
1.核定人数2人及以下;
2.船上必须明确一名驾驶人员(必须持有驾驶类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3.其它船员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必须持有普通船员证书,年龄在65-70周岁由乡镇组织普通船员培训,考试结束后,由乡镇发放证书。
(三)定区域:
1.限定活动区域;
2.明确固定靠泊地点(即本乡镇范围内的村港口、岙口、码头);
3.航行作业区域距离固定靠泊地点不得超过3海里;
4.纳管船应配备必要的定位终端设备并纳入乡镇指挥平台,定位设备应正确显示船名号、船主姓名、联系方式、船舶用途等基本信息。
(四)定时间(含气象):
1.纳管船应在良好气象条件下航行,严禁夜间作业,允许活动时间:5月1日-10月31日为5:00-18:00;11月1日-4月30日为6:00-17:00;
2.严禁大风和能见度不良等气象条件下冒险航行作业;
3.原则上风力不得大于7级,能见度不得低于500米。
(五)定制度:纳管船活动前需向各村进行出港报备,出港时需落实编组生产制度,同进同出。各村应配强安全管理人员,与小型纳管船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督促船舶所有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定用途:纳管船除生计海钓外,不得用于其他作业。
第三章 动态监管
第六条 纳管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纳入镇、村两级船舶管理体系。
第七条 镇渔农办对纳管船负监督管理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小型纳管船舶的审核、认定,严格控制小型纳管船舶数量,并向县渔安委办报备小型纳管船舶名单。
2.确保严格落实“六定”原则,对于不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的小型纳管船舶予以处理、取缔。
3.加强人财物配置,落实基层管理组织人员负责小型纳管船舶日常管理;
4.做好小型纳管船舶安全保障支持,督促船主配备消防、救生、定位等设备,落实安全措施。
5.将纳管船动态管理纳入镇渔船点验平台,加强镇渔船点验中心24小时值班值守,落实每日两次动态点验制度,重点对超航区航行、夜航、恶劣天气冒险开航、违反用途规定作业等船舶进行干预提醒;
6.落实“定人联船”管理制度;
7.联合派出所、大综合一体化队伍等力量,定期开展海上巡航检查和“清港”行动。
第八条 各村及基层渔管组织承担纳管船管理协管责任,应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小型纳管船舶日常运营监督检查,组织港口巡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开展船东船员应急演练和宣传教育,建立“一船一档”各类台账。
2.负责小型纳管船舶进出港报告,排摸本村小型纳管船舶数量,实时掌握小型纳管船舶动态和人员底数、船员身份信息、持证情况。
3.负责排摸本村辖区内小型纳管船舶修造点,杜绝擅自新建、改造船舶。
4.落实网格化管理制度。
第九条 乡镇小型纳管船舶所有人对纳管船安全生产负有主体责任,是第一责任人,须服从属地村日常监管和安全指令,积极参加安全培训教育,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不准私自买卖船舶。
第十条 纳管船进出港必须向所属基层渔管组织进行主动报告,报告内容为进出港人员信息、编组船只及生产位置。
第十一条 镇渔船点验中心负责纳管船只动态点验,核查船只生产编组落实情况;及时传达各类气象预警信息和上级各类安全指令。
第十二条 纳管船需上岸维修的,必须明确摆放位置及时限,经镇渔农办核准后才可上岸,并须按时下海。任何吊装单位或个人,严禁未经批准私自进行船只吊装,违者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处罚和清退
第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将船只上岸摆放或随意将船只停放在道路两旁、码头站场等公共区域且经告知不予自行整改的,将予以强制搬离并处以不少于7日的停航处罚,产生相关移船费用和后果由船只所有人承担。对态度恶劣不予整改或两次以上违反上岸摆放规定的船只所有人将予以船只清退处理。
第十四条 落实“八个一律”,小型纳管船舶有下列“八种”行为之一的,一律直接取消纳管资格,按“三无”船舶予以取缔;
1.驾驶人员无证驾驶、酒(毒)后驾驶船舶的;
2.为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提供便利行为的;
3.擅自篡改、关闭、屏蔽、拆卸、损毁导航助航定位救助 等安全设备的;
4.从事核定用途以外作业或为矶钓提供载客服务的;
5.存在超区域、超时限、超抗风力、超员、超载等行为的;
6.擅自私下租赁或交易买卖的;
7.不服从属地乡镇或管理部门安全指令的;
8.违反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险情的。
第十五条 纳管船所有人年龄超出70周岁的,对其所有船只予以摘牌清退,船只由其本人自行处理。
第十六条 纳管船摘牌清退后,船只无人管理,经认定后为“三无”船只的,按照相关处置办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培训教育
第十七条 各基层渔管组织应常态化、多形式的开展纳管船舶船东船长安全警示教育,确保安全教育全覆盖;充分利用渔船回港时间进行船只安全隐患排查,确保隐患排查全覆盖。对隐患整改未到位船只,一律禁止出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在本镇行政区域内从事钓鱼生产的船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予以处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镇渔办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渔业船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