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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发布时间:2024-12-30 10:41

信息来源: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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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欣杰家政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922MADJ2M1W7W):
      本机关对你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一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嵊泗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嵊民社罚决字[2024]第000013号),嵊泗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信用修复告知书(嵊民社信修告字〔2024〕第000011号),嵊泗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合规建议书[2024]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中国银行嵊泗支行营业部(户名:嵊泗县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485836174800023)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嵊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嵊泗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特此公告。

附件:信用修复告知书.pdf 行政合规建议书.pdf 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嵊泗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