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知假买假,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4-12-31 14:22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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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徐某某到当地A健康药房购买了5种特殊保健药品,共计32盒,价款共计2540元。次日,徐某某以A健康药房所售的药品属于无证生产的有毒有害假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一赔十”。

【法院判决】

经查,徐某某以与本案相同或者类似的方式,先后在当地B县、C县、D县、E县以及其他省市多地购买类似商品并以销售商为被告,在商品购买地法院提起诉讼30余起,要求销售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消费者通常购买商品是为了消费并享受其使用价值。然而,徐某某多次购买同类保健药品并提起诉讼,其目的并非消费,而是意图通过“知假买假”获取高额利益。对于此类行为,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惩罚性赔偿,但仍保障购买者的退款、退换权利。然而,在食品和药品领域,由于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健康,即便是“知假买假”,购买者也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规定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