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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消费者投诉情况分析

发布时间:2024-12-04 08:59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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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嵊泗县消费投诉举报情况分析

               

一、基本情况

202411月,嵊泗县局共接收各类消费投诉举报数量30同比上升20.0%其中投诉18件,占全部投诉举报件的60.0%举报12,占全部投诉举报件的40.0%共计涉及争议金额2.5375万元,挽回消费者损失金额0.3121万元。

乡镇分布来看,投诉举报前位依次为菜园镇和嵊山镇各12、五龙乡4件,占总数的86.67%

从渠道来源看,全国12315平台12件,占诉求总量的40.0%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接收18件,占诉求总量的60.0%

二、投诉情况

202411,全共受理投诉18件,已办结15件,调解成功率为73.33%

其中,商品类投诉共13,涉及食品安全7,质量问题3件,广告、商标和售后服务各1件;服务类投诉5件,其中民宿退订纠纷2件、其他问题2件、售后问题1件。

三、举报情况

202411月,共受理举报12件,已办结7件,其中已立案1件,不予立案7件。从问题看,不正当行为6件、无证无照经营3件、食品违法行为2件,广告违法1件。

四、典型案例

【关于售后问题的投诉】

案情描述:

2024-11-18 来电反映:其在南京,1021日在天猫平台某旗舰店买了价格为758元电动晾衣架,购买的时候页面标注为该品牌,但119日收货、安装后,发现实物为盼盼品牌,商家表示发错货,其要求退一赔三,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下,要求协调。

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消费者提出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后经我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商家表示为发货工厂发错产品所致,并非主观意识欺骗消费者,因此对于消费者“退一赔三”的诉求我局工作人员并不支持。经过调解,商家愿意自行和解,为消费者更换该品牌自动晾衣杆,并且考虑其安装、拆卸等损失,再等价补偿758元。

 

【关于侵害消费者权利的投诉】

案情描述:

2024-11-23 来电反映:今日11时左右其孩子前往嵊泗菜园东海路某西餐厅过生日,其给孩子点完菜后就离开,孩子过完生日后告知其可联系商家结账,点菜时只点了不超过200元的菜品,其离开后该店服务人员告知孩子店内存在最低消费标准,使用包间需要最低消费300元,其孩子又点了一百多元的菜品其认为不合理,现投诉该店铺。

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是强制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消费金额,从而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后经我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属实,立即责令其改正,并退还多收消费者的1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