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0264327XK/2024-29979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4-02-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0264327XK/2024-29979
财政
县财政局
2024-01-02
嵊财社〔2024〕1号
LSSD12-2024-0001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4-02-06 16:32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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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2019〕5号)、《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舟财社〔2021〕46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嵊泗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嵊泗县财政局 嵊泗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1月2日
嵊泗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上级财政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承担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承担机构由县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具体内容由县卫生健康局同县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结合我县实际研究确定。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五条 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按照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服务项目内容和经费补助标准(根据当年省级要求)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资金预算原则上应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补助标准要求相衔接。
第六条 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应根据人均补助经费标准和承担机构的服务人数,结合绩效评价情况确定对承担机构的实际补助金额。补助资金于当年6月30日(含)前到位50%以上,当年12月31日(含)前100%到位。
第七条 县财政局按照嵊泗县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分配表分配指标,在指标下达后,各承担项目机构通过医共体预算一体化经办账号,登录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找到所属机构指标,在资金使用范围之内列支,经县医共体财务审核后,提交银行支付。
第八条 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承担项目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入(提折旧)、设备维护、房屋大修理等与基本公共卫生工作无关的支出。对属于基本公共卫生支出的直接费用,直接列支。对无法直接确定归属于基本公共卫生支出的间接费用,应按照承担项目机构的实际情况,年初制定分摊办法列支,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随意改变。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城乡居民收费。
第九条 医共体内部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分配办法和绩效评价机制,具体方案由县医共体另行制定。
第十条 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应强化县级抽查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查相结合的绩效评价的工作,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突出县主体作用。将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参考依据,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原《嵊泗县财政局 嵊泗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嵊泗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嵊财社〔202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