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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03-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90963010M/2024-30920
文秘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
2024-03-12
嵊政办发〔2024〕6号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03-28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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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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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嵊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2日
嵊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行政机关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顺利实施,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县政府依照法定权限、程序,作出对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关系相关群体切身利益,对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社会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实施或者调整。
城乡规划、土地和海域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等决策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县政府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县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范围,按照《嵊泗县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试行)》(嵊依组办〔2023〕5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是指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实施后,根据其决策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其实施后效果提出评估意见,并由此决定其延续、调整或终止的活动。
第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是决策事项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决策事项原起草单位或主要执行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是评估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责任部门对本部门制定实施的决策事项进行评估。
评估单位应当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有关决策事项实施情况、社会反响、存在问题等方面的信息资料,提供与决策事项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协助做好评估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政府批准,评估单位可委托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社会组织、咨询机构等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章 评估程序
第七条 开展评估应当全面调查了解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评估。
第八条 决策事项执行满一年的,可以进行评估。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评估:
(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决策事项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的;
(四)决策事项执行过程中,出现较大争议、风险或重大分歧,可能影响决策执行的;
(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中反映出较多问题的;
(六)按照上级要求或评估单位需要的;
(七)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以及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况。
第九条 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是否一致,与本县的其他规定是否协调;
(二)决策事项的各项内容或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
(三)实施决策事项的成本、效益分析,是否存在负面影响;
(四)决策事项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在公众中的认知度、满意度;
(五)决策事项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决策事项的实施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符合;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十条 评估工作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结论形成三个阶段。
第十一条 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评估小组。小组由评估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行业管理专家等参加;
(二)制定方案。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的目的、内容、标准与方法、步骤与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组织保障等;
(三)其他准备工作。
受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的,其成立的小组和制定的方案应当经委托评估单位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收集决策事项实施前后的信息,归纳基本情况;
(二)通过网络公开征求意见、开展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各种方式听取意见;
(三)对收集的信息资料和征集的意见进行分析,并得出初步结论。
第十三条 结论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起草评估报告;
(二)组织评估小组或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三)正式形成评估报告并提交决策机关审定。
第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实施绩效、制度设计等内容分析;
(三)评估结论及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 对决策事项执行过程中未发生较大争议、不存在明显问题的,评估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简易程序开展评估工作。采取简易程序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问卷调查或者征求意见等方法收集、分析相关信息资料,最终形成评估报告。
第三章 结果与应用
第十六条 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延续、调整或终止执行决策事项、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按照评估报告建议对决策事项内容作重大修改的,按照《嵊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嵊政发〔2019〕10号)《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嵊政办发〔2019〕4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决策机关作出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事项内容决定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九条 对决策事项已经组织过评估的,未出现新情况、新事由、新争议的,可以不再重复组织评估。
第四章 保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参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作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及个人隐私等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干扰评估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评估机构违背客观事实提出评估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委托协议承担相应责任,并由委托单位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评估工作纳入年度法治嵊泗建设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