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县民政局 嵊泗县财政局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 11330922002643173D/2024-31235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4-03-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02643173D/2024-31235
扶贫
县民政局
2024-02-28
嵊民政〔2024〕3号
LSSD10-2024-001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4-03-29 10:04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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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民助〔2024〕1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将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符合国务院〔1965〕224号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 40%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 1950 元调整为 2020 元。
二、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 1740 元调整为 1805 元。
三、麻风病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 1175元调整为 1220 元。
上述补助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
嵊泗县民政局 嵊泗县财政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