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19 14:57
信息来源:登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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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4
嵊集建(92)字第0501350号
陈德满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330922200200JC02612W00000000
五龙乡边礁村
公告单位: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