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24-04-23 08:29

信息来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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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会计类

1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到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初次违法未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轻微。

2. 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轻不良后果。

2. 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重不良后果。

2. 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3. 二次以上违法的。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 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2

私设会计账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到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初次违法未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轻微。

2. 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轻不良后果。

2. 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重不良后果。

2. 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3. 二次以上违法的。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 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

未能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到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初次违法未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轻微。

2. 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轻不良后果。

2. 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重不良后果。

2. 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3. 二次以上违法的。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 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4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到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初次违法未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轻微。

2. 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轻不良后果。

2. 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重不良后果。

2. 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3. 二次以上违法的。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 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5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到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初次违法未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轻微。

2. 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轻不良后果。

2. 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重不良后果。

2. 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3. 二次以上违法的。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 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6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到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初次违法未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轻微。

2. 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轻不良后果。

2. 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重不良后果。

2. 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3. 二次以上违法的。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 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7

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到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初次违法未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轻微。

2. 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轻不良后果。

2. 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重不良后果。

2. 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3. 二次以上违法的。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 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8

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到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初次违法未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轻微。

2. 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轻不良后果。

2. 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重不良后果。

2. 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3. 二次以上违法的。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 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9

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到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初次违法未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轻微。

2. 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轻不良后果。

2. 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重不良后果。

2. 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3. 二次以上违法的。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 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10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到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初次违法未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轻微。

2. 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轻不良后果。

2. 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重不良后果。

2. 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3. 二次以上违法的。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 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11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初次违法,未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轻微。

2. 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1.通报,并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罚款。

3.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轻的不良后果。

2. 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通报,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重不良后果。

2. 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3. 二次以上违法的。

1.通报,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 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通报,并对单位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12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初次违法,未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轻微。

2. 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1.通报,并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罚款。

3.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轻的不良后果。

2. 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通报,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重不良后果。

2. 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3. 二次以上违法的。

1.通报,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 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通报,并对单位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13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初次违法,未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轻微。

2. 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处五千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轻的不良后果。

2. 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重不良后果。

2. 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3. 二次以上违法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 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4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初次违法,未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轻微。

2. 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轻的不良后果。

2. 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重不良后果。

2. 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3. 二次以上违法或同时二项以上违法行为。

1.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 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5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初次违法,未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轻微。

2. 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轻的不良后果。

2. 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重不良后果。

2. 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3. 二次以上违法或同时二项以上违法行为。

1.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 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6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初次违法,未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轻微。

2. 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轻的不良后果。

2. 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重不良后果。

2. 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3. 二次以上违法或同时二项以上违法行为。

1.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 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7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初次违法,未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轻微。

2. 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轻的不良后果。

2. 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重不良后果。

2. 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3. 二次以上违法或同时二项以上违法行为。

1.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 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8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提供有关情况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初次违法,未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轻微。

2. 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轻的不良后果。

2. 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重不良后果。

2. 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3. 二次以上违法或同时二项以上违法行为。

1.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 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9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初次违法,未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轻微。

2. 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1.通报,并对企业处5000元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轻的不良后果。

2. 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通报,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重不良后果。

2. 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3. 二次以上违法。

1.通报,并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 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通报,并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四十一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初次违法,未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轻微。

2. 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处5000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轻的不良后果。

2. 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重不良后果。

2. 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3. 二次以上违法。

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 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1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警告

不区分

警告

22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警告

不区分

警告

23

代理记账机构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第二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整改,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影响轻微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所得数额巨大,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2.二次以上违法的。

1.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24

违规列支成本费用

《企业财务通则》

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

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列支成本费用,情节轻微的。

责令限期改正。

违规列支成本费用,情节较轻的。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违规列支成本费用,情节较重的。

1.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规列支成本费用,情节严重的。

1.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3.没有违法所得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5

违规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

《企业财务通则》

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

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情节轻微的。

责令限期改正。

违规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情节较轻的。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违规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情节较重的。

1.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规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情节严重的。

1.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3.没有违法所得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6

违规进行利润分配

《企业财务通则》

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

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进行利润分配,情节轻微的。

责令限期改正。

违规进行利润分配,,情节较轻的。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违规进行利润分配,,情节较重的。

1.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规进行利润分配,,情节严重的。

1.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3.没有违法所得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7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未依规提取法定公积金

《企业财务通则》

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规提取法定公积金,情节轻微的。

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

未依规提取法定公积金,情节较轻的。

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处5万元以下罚款。

未依规提取法定公积金,情节较重的。

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依规提取法定公积金,情节严重的。

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8

违规处理国有资源

《企业财务通则》

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

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处理国有资源,情节轻微的。

责令限期改正。

违规处理国有资源,情节较轻的。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违规处理国有资源,情节较重的。

1.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规处理国有资源,情节严重的。

1.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9

不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

《企业财务通则》

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不按本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情节轻微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不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情节较轻的。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不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情节较重的。

1.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不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情节严重的。

1.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0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财务通则》

第七十三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一)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情节轻微的。

责令限期改正。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情节较轻或以上的。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

《企业财务通则》

第七十三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

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情节轻微的。

责令限期改正。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情节较轻或以上的。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31

不按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

《企业财务通则》

第七十四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按本通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可以处 5000 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情节轻微的。

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对企业处 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情节较轻的。

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对企业处 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情节较重的。

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对企业处 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情节严重的。

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对企业处 8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采购类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小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依据规定的适用情形选择采购方式采购的。
  2.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采购未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2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不超过400万元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2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

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不超过400万元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政策落实。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不超过400万元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2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招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在招标采购过程中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不超过400万元,首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2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2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7

采购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为所代理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二款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涉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在接受行政处理后,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2.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为所代理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且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为所代理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且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且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为所代理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且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且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定最低限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在接受行政处理后,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该违法行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9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在接受行政处理后,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1000万元以上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该违法行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确定的招标文件售价,在合理成本售价1倍以上,2倍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理后,再次发生第Ⅰ档次违法行为的。
  2.确定的招标文件售价,在合理成本售价2倍以上,3倍以下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确定的招标文件售价,在合理成本售价3倍以上的。
2.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

的。

1.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1000万元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小于5000万元的。

2.违法行为导致财政部门在实施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时无法查明相关事实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在接受行政处理后,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该违法行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在接受行政处理后,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该违法行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累计在30笔以上,50笔以下的。
  2.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单笔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理后,再次发生第Ⅰ档次违法行为的。
  2.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累计在50笔以上,100笔以下的。
  3.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单笔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累计在100笔以上的。
2.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单笔在50万元以上的。
3.利用未按规定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实施其他违法行为

的。
4.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

的。
5.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在接受行政处理后,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该违法行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在接受行政处理后,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该违法行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涉及项目在3个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涉及项目3个以上,10个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涉及项目10个以上的。

1.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该类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在接受行政处理后,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该违法行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4万元以下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索取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2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在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索取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2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索取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0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2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标前泄露标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在接受行政处理后,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2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该违法行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涉及项目在3个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涉及项目在3个以上,在10个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2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涉及项目10个以上的。
  2.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3.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4.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行为人逃避履行如实向有关机关提供采购文件的法定义务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4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2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4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2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需求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不超过400万元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2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未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相关专业抽取评审专家,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相关专业抽取评审专家,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小于1000万元的。
  2.擅自自行推荐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400万元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相关专业抽取评审专家,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擅自自行推荐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2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相关专业抽取评审专家,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擅自自行推荐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实施该违法行为获得非法利益的。
  3.违法行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5.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7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400万元以下, 未影响评审的客观性、公正性并及时改正,且违法行为为初次发生的。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400万元以下。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2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8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违法行为涉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400万元以下,未影响评审的客观性、公正性并及时改正,且违法行为为初次发生的。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涉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下。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2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9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拒收供应商的询问、质疑的。
2.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不予答复的。
3.对供应商的质疑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

理说明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1至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30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不超过400万元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2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3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不超过400万元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2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32

集中采购机构考核中隐瞒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八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报业绩幅度在20%以下的。

对集中采购机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虚报业绩幅度超过20%,在50%以下的。
2.隐瞒违法违规情况的。
3.违法行为导致考核工作受到实质性阻碍的。

对集中采购机构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虚报业绩幅度超过50%的。
2.违法行为导致考核工作无法继续开展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

的。

对集中采购机构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3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员处以警告。
2.对采购人员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实施该行为并在采购活动中对相关供应商给予便利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员处以警告。
2.对采购人员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3.实施该行为并导致相关供应商中标(成交)。
  4.违法行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5.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采购人员处以警告。
2.对采购人员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4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且合同已履行的。
  3.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4.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5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
  3.违法行为导致相关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受到不利对待的。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且合同已履行的。
  3.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4.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6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累计金额不满4万元,且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累计金额不满4万元,且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累计金额在4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累计金额4万元以下,且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累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7

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8

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9

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累计金额不满2万元的,且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累计金额2万元以下,且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小于5000万元的。
  2.违法行为累计金额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累计金额2万元以下,且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涉及向三人以上实施的。
  3.违法行为累计金额在4万元以上的。
  4.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5.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0

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导致采购项目延误实施超过一个月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具有两种以上第Ⅱ档次违法情形的。
  3.违法行为导致采购项目重新采购的。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5.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1

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导致合同权力事项内容数量减少10%以上,20%以下的;或者合同金额增长10%以上,在20%以下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该行为导致合同权力事项内容数量减少20%以上,或者合同金额增加超过20%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在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2

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3

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占采购合同金额比重超过10%,在20%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占采购合同金额比重超过20%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5.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4

供应商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合同尚未履行部分占合同金额比重在10%以上,20%以下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合同尚未履行部分金额占合同金额比重20%以上的。
  3.违法行为导致采购项目重新采购的。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5.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5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5.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2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5.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且合同已履行的。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5.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6.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5.对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6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相应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5.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2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5.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且合同已履行的。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5.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6.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5.对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7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对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且合同已履行的。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5.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6.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8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对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且合同已履行的。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5.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6.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9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对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且合同已履行的。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5.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6.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0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对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且合同已履行的。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5.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6.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1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5.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2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5.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且合同已履行的。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5.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6.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5.对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2

供应商捏造事实进行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禁止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2.实施该违法行为,但投诉未被财政部门受理的。

对供应商处禁止在1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实施该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但并未因此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
  3.违法行为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利影响的。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对供应商处禁止在2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3.具有两种以上第Ⅱ档次违法情形的。
  4.违法行为导致财政部门因此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的。

对供应商处禁止在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3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二)提供虚假材料;

禁止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2.实施该违法行为,但投诉未被财政部门受理的。

对供应商处禁止在1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实施该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但并未因此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
  3.违法行为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利影响的。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对供应商处禁止在2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3.具有两种以上第Ⅱ档次违法情形的。
  4.违法行为导致财政部门因此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的。
  5.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供应商处禁止在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4

供应商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禁止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2.实施该违法行为,但投诉未被财政部门受理的。

对供应商处禁止在1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实施该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但并未因此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
  3.违法行为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利影响的。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对供应商处禁止在2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3.具有两种以上第Ⅱ档次违法情形的。
  4.违法行为导致财政部门因此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的。

对供应商处禁止在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5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评审专家处以警告。
2.对采购评审专家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采购评审专家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3.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但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采购评审专家处以警告。
2.对采购评审专家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采购评审专家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且合同已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评审专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采购评审专家并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3.采购评审专家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且合同已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3.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且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4.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采购评审专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采购评审专家并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3.采购评审专家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6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评审专家处以警告。
2.对采购评审专家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采购评审专家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3.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但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采购评审专家处以警告。
2.对采购评审专家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采购评审专家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且合同已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评审专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采购评审专家并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3.采购评审专家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且合同已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3.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且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4.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采购评审专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采购评审专家并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3.采购评审专家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7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款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评审专家处2万元的罚款。
2.对采购评审专家并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3.采购评审专家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实施该行为并在采购活动中对相关供应商给予便利。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评审专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采购评审专家并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3.采购评审专家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
  2.具有两项以上第Ⅱ档次违法情形的。
  3.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5.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采购评审专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采购评审专家并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3.采购评审专家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8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四款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1万元以下的。
  2.索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5000元以下的。

1.对采购评审专家处2万元的罚款。
2.对采购评审专家并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3.采购评审专家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2.索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评审专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采购评审专家并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3.采购评审专家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2.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其他不正

当利益,累计金额2万元以上的。
3.索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其他不正

当利益,累计金额1万元以上的。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采购评审专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采购评审专家并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3.采购评审专家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资产评估类

1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

1.私自接受资产评估业务的委托、收取费用,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5件以下的。

2.私自接受资产评估业务委托,收取费用累积20万元以下的。

1.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私自接受资产评估业务的委托、收取费用,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5件以上10件以下的。

2.私自接受资产评估业务委托,收取费用累积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1.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并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私自接受资产评估业务的委托、收取费用,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大于10件的。

2.私自接受资产评估业务委托,收取费用累积大于50万元的。

1.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并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在两个以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同时在两个以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评估业务,合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5件以下的。

2.同时在两个以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评估业务,办理资产评估业务收取费用累积20万元以下的。

1.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同时在两个以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评估业务,合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5件以上10件以下的。

2.同时在两个以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评估业务,办理资产评估业务收取费用累积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1.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并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同时在两个以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评估业务,合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大于10件的。

2.同时在两个以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评估业务,办理资产评估业务收取费用累积大于50万元的。

1.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并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资产评估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

1.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5件以下的。

2.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收取费用累积20万以下的。

1.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5件以上10件以下的。

2.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收取费用累积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1.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并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大于10件的。

2.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收取费用累积大于50万元的。

1.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并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5件以下的。

2.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收取费用累积20万以下的。

1.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5件以上10件以下的。

2.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收取费用累积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1.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并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大于10件的。

2.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收取费用累积大于50万元的。

1.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并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的。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

1.签署本人未承办的资产评估报告,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5件以下的。

2.签署本人未承办的资产评估报告,收取费用累积20万元以下的。

3.评估专业人员签署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非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造成后果较轻或及时消除的。

1.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签署本人未承办的资产评估报告,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5件以上10件以下的。

2.签署本人未承办的资产评估报告,收取费用累积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3.评估专业人员签署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非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造成后果较重的;或签署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法定资产评估业务)造成后果较轻或及时消除的。

1.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并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签署本人未承办的资产评估报告,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大于10件的。

2.签署本人未承办的资产评估报告,收取费用累积大于50万元的。

3.评估专业人员签署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非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造成后果严重的;或签署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法定资产评估业务)造成后果较重或以上的。

1.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并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价值金额在5千元以下的。

1.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价值金额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1.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并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价值金额大于1万元的。

1.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并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7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资产评估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非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造成后果轻微或及时消除的。

1.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非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造成后果较轻的。

1.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责令停止从业三年以上四年以下。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非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造成后果较重的;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法定资产评估业务)造成后果较轻或及时消除的。

1.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责令停止从业四年以上五年以下。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非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造成后果严重的;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法定资产评估业务)造成后果较重或以上的。

1.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

资产评估机构利用开展资产评估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谋取不正当利益所涉及的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5件以下的。

2.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价值金额20万元以下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谋取不正当利益所涉及的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5件以上10件以下的。

2.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价值金额累积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谋取不正当利益所涉及的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10件以上15件以下的。

2.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价值金额累积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谋取不正当利益所涉及的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大于15件的。

2.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价值金额累积大于100万元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责令停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9

资产评估机构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5件以下的。

2.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收取费用累积20万以下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5件以上10件以下的。

2.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收取费用累积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10件以上15件以下的。

2.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收取费用累积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大于15件的。

2.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收取费用累积大于100万元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责令停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10

资产评估机构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资产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资产评估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5件以下的。

2.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收取费用累计在20万以下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5件以上10件以下的。

2.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收取费用累计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15件以上20件以下的。

2.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收取费用累计5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大于20件的。

2.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收取费用累积大于100万元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责令停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11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资产评估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对其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受理与其合伙人或者股东存在利害关系业务的。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5件以下的。

2.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收取费用累计在20万以下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5件以上10件以下的。

2.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收取费用累计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15件以上20件以下的。

2.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收取费用累计5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大于20件的。

2.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收取费用累积大于100万元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责令停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12

资产评估机构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资产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业务5件以下的。

2.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业务,收取费用累计在20万以下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业务5件以上10件以下的。

2.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业务,收取费用累计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业务15件以上20件以下的。

2.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业务,收取费用累计5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业务大于20件的。

2.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业务,收取费用累积大于100万元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责令停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13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重大遗漏评估报告(非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造成后果轻微或及时消除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重大遗漏评估报告(非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造成后果较轻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重大遗漏评估报告(非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造成后果较重的;或出具重大遗漏评估报告(法定资产评估业务)造成后果较轻或及时消除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重大遗漏评估报告(非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造成后果严重的;或出具重大遗漏评估报告(法定资产评估业务)造成后果较重或以上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责令停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14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保存资产评估档案,致使资产评估档案资料毁损、灭失,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5件以下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保存资产评估档案,致使资产评估档案资料毁损、灭失,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数量5件以上10件以下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保存资产评估档案,致使资产评估档案资料毁损、灭失,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数量10件以上20件以下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保存资产评估档案,致使资产评估档案资料毁损、灭失,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大于20件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责令停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15

资产评估机构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5件以下的。

2.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涉及违规人员3人以下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5件以上10件以下的。

2.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涉及违规人员3人以上6人以下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10件以上20件以下的。

2.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涉及违规人员6人以上10人以下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大于20件的。

2.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涉及违规人员大于10人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责令停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16

资产评估机构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轻微或及时消除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较轻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较重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严重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责令停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17

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备案或者备案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由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的,由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同时通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责令改正。

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多次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多次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8

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八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非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造成后果轻微或及时消除的。

1.责令停业六个月。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非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造成后果较轻的。

1.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非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造成后果较重的。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法定资产评估业务)造成后果较轻或及时消除的。

1.责令停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非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造成后果严重的。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法定资产评估业务)造成后果较重或以上的。

1.责令停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9

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

责令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

一年内三次以上,五次以下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

责令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一年内五次以上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

责令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三年以上五年以下。

2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

责令改正。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拒不改正的且造成不良后果较轻的。

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拒不改正且造成不良后果较重的。

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拒不改正且造成不良后果严重的。

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1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未依法选择资产评估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

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

1.责令改正。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拒不改正的且造成不良后果较轻的。

1.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拒不改正且造成不良后果较重的。

1.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拒不改正且造成不良后果严重的。

1.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2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价值金额2万元以下的。

1.责令改正。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价值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1.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价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1.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价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1.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3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串通、唆使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1.责令改正。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造成不良后果轻微或及时消除的。

1.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造成不良后果较重的。

1.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造成不良后果严重的。

1.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4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

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

1.责令改正。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拒不改正且造成不良后果较轻的。

1.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拒不改正且造成不良后果较重的。

1.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拒不改正且造成不良后果严重的。

1.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5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

1.责令改正。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拒不改正且造成不良后果较轻的。

1.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拒不改正且造成不良后果较重的。

1.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拒不改正且造成不良后果严重的。

1.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6

资产评估机构存在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对其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

《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市及以上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存在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数量为1件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存在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1件以上3件以下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2.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责令停止从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存在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评估报告,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大于3件的。

2.存在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评估报告,收取费用累积大于15万元的。

3.存在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评估报告,导致委托人或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后果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2.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责令停止从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7

资产评估机构承办并出具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对其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办并出具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市及以上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承办、签暑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承办并出具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报告,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为1件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承办并出具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报告,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1件以上3件以下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2.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责令停止从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承办并出具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报告,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大于3件的。

2.承办并出具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报告,收取费用累积大于15万元的。

3.承办并出具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报告,导致委托人或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后果。

1.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2.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责令停止从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8

资产评估机构未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由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其中,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市及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或内部管理制度的;

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1.初次违法;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整改期限内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29

资产评估分支机构未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并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资产评估机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资产评估机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同时通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

分支机构应当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并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分支机构不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及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同时通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有关财政部门。

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资产评估机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资产评估机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分支机构未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或未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造成不良后果轻微或及时消除影响的。

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

分支机构未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或未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造成不良后果较轻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分支机构未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或未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造成不良后果较重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分支机构未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或未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造成不良后果严重的。

1.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资金类

1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十万元以下的。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隐瞒财政收入10%—15%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3000元—10000元的罚款。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隐瞒财政收入15%—20%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10000元-20000元的罚款。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隐瞒财政收入20%—25%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20000元-30000元的罚款。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一百万元以上的。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隐瞒财政收入25%-30%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0元-50000元的罚款。

2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十万元以下的。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10%—15%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3000元-10000元的罚款。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1.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15%—20%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10000元-20000元的罚款。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20%—25%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20000元-30000元的罚款。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一百万元以上的。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25%—30%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0元-50000元的罚款。

3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

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十万元以下的。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10%—20%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10000元罚款。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20%—30%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0元-20000元罚款。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30%—40%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0000元-30000元罚款。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一百万元以上的。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40%—50%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0元-50000元罚款。

4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十万元以下的。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有关资金10%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10000元罚款。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有关资金10%—15%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0元-20000元罚款。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有关资金15%—20%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0000元-30000元罚款。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一百万元以上的。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有关资金20%—30%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0元-50000元罚款。

5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十万元以下的。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获益10%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10000元罚款。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获益10%—15%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0元-20000元罚款。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获益15%—20%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0000元-30000元罚款。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五十万元以上的。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获益20%—30%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0元-50000元罚款。

6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五万元以下的。

1.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罚款。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1.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3000元-10000元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5000元罚款。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1.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10000元-30000元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五十万元以上的。

1.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于30000元-50000元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20000元罚款。

7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8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9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10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11

其他违法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12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违反上述规定,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2倍以下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3

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违反上述规定,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2倍以下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4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违反上述规定,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2倍以下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5

 

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和冒领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四)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和冒领财政票据;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违反上述规定,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2倍以下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6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五)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违反上述规定,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造成较轻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2倍以下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7

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违反上述规定,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2倍以下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8

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违反上述规定,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2倍以下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9

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违反上述规定,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2倍以下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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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违反上述规定。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2.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