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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舟山市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4-04-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9227410338113/2024-31805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舟山市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4-01-26

  • 文号:

    舟招组办〔2024〕2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4-04-28 11:22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政务服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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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属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使用国有资金的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非必招项目”)交易管理,有效防控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浙江省发改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意见>的通知》(浙发改公管函〔2022〕565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非必招项目其范围和规模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第16号令确定,具体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不含)以下,浙江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不含)以下,浙江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以下,浙江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非必招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发包方式

非必招项目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自行选择进平台招标或不进平台采购,可自行办理发包事宜,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发包事宜。

(一)进平台招标。招标方式包括按照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必招项目”)要求招标和采用简易公开(邀请)招标。

1.按照必招项目要求招标。招标人应按照必招项目的要求组织招标,同时须使用必招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采用简易公开(邀请)招标。招标人应使用简易招标示范文本,采用简易招标流程。

采用简易招标方式进场交易的项目,原则上应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立项文件,方可进入各级非必招项目交易平台招标。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项目相关立项文件的,招标人上级管理部门应出具正式文件函,函件中应说明非必招项目未取得相关立项文件的原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总投资和项目资金来源等。招标人上级管理部门对出具的文件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招标人应当根据简易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制作招标文件,采用简易公开招标的,在招标文件正式发出前应先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布时间不少于3日。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含发布日),若截止日为节假日时,时间顺延至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应在2日内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日。

招标人采用简易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含)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简易招标项目工程控制价由招标人报市(县、区)、市属功 能区审价中心或行业造价管理机构审核确定。工程建设项目造 价审核不在市(县、区)、市属功能区审价中心或行业造价管理机构审核范围之内或相关审核机构尚未成立,由招标人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工程控制价。

(二)不进平台采购。采购人可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确定采购方式。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直接发包。

采购人在启动采购前,应在非必招项目交易系统中登记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项目标的、采购方式等内容。项目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采购合同等相关信息录入交易系统。

采购人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参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程序执行,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应符合下列情形: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人必须具备与所承担的直接发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承接业务处罚的企业,不得作为直接发包项目的承包人。

三、监督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拆分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非法干预、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

(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集体研究决定发包方式,完善非必招项目内部控制规程和组织管理等工作,确保交易过程规范透明和交易结果合法公正。

(三)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对进场交易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对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参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处理。

(四) 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应做好非必招项目交易信息的统计、汇总和分析,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管理部门。

本意见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以前非必招项目招投标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