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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预案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05-10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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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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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
2.2 县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县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专家工作组
3 事件分级
4 预警与预防机制
4.1 风险管理和预防
4.2 监测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2 事故报告
5.3 事故响应
5.4 现场应急救援
5.5 扩大应急
5.6 安全防护
5.7 信息发布
6 应急终止
6.1 结束程序
6.2 善后处理
6.3 事故调查与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7.2 物资装备保障
7.3 医疗卫生保障
7.4 交通运输保障
7.5 通信保障
7.6 治安保障
7.7 经费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更新
8.2 宣传和培训
8.3 应急演练
8.4 责任追究
8.5 预案实施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高效处置本县突发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提高燃气事故处置能力,规范燃气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嵊泗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城镇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活动。燃气事故是指城镇燃气在经营、储存、输配和使用过程中,因燃气泄漏、中毒、爆炸、火灾、设备设施故障、第三方施工破坏等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供应中断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应对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长效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坚持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燃气企业等相应职责,有效做好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事故的不同等级,按照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程序,确保应急突发事故响应有力、处置规范、影响可控。
(4)统筹协调,快速反应。充分整合现有人力、物力、信息和科技等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实现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保证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形成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成立嵊泗县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
2.1 县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
2.1.1 县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组成
组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主要成员:县委宣传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国网嵊泗县供电公司以及各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人。
2.1.2 县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和协调全县范围内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事故抢险、社会救援等工作;
(2)及时了解掌握全县范围内城镇燃气突发事故情况,研究部署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处置;
(3)启动和终止本预案,协调相关乡镇、部门应急处置机构的关系,指挥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决定其他有关全县范围内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2.1.3 县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县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和保障工作。
(1)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及时发布权威消息,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2)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突发公共事故后主要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建立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预警、应急供应协调机制,确保社会安定。
(3)县公安局:负责燃气事故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负责组织实施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证救援车辆顺利通行;负责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
(4)县民政局:协助做好事故疏散人员避难场所及衣、食、住的安排;负责相关应急救援物资的协调调拨。
(5)县财政局:为燃气事故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事故企业及参与抢险的伤亡人员的工伤鉴定、医疗保险有关工作。
(7)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协调城镇燃气工程设施抢险、抢修。
(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在燃气事故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及时抢修因事故损毁的交通设施。
(9)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事发区域损坏的供水设施抢修。
(10)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救护车辆,实施对伤病员的现场抢救、转移和后续救治等工作。
(1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开展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落实指挥部工作指令,指导、协调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参与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预防次生事故发生;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13)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镇燃气行业应急体系建设日常工作,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等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制定事故现场抢修方案,协助指挥部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保障工作;负责全县城镇燃气事故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14)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提出因事故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措施,并负责协调和监督落实。
(15)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中的抢险救援和火灾扑救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6)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宣传、解释、劝导、安置、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做好现场疏散、疏导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17)国网嵊泗县供电公司:负责事发区域损坏的电力设备、电力设施抢修和电力保障供应。
(18)各燃气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县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负责本单位城镇燃气供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负责根据本单位经营规模和供气方式组建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按要求做好城镇燃气供给事件的先期处置、应急处置、善后处理、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
2.2 县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1 县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县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 县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制订、完善和实施县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2)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与县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的联络,负责收集情况,及时传达县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应急响应时,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2.3 县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专家工作组
2.3.1 县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专家工作组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处置燃气事故专家工作组,由综合执法、公安、消防、应急、市场监管、医疗卫生、生态环境、城燃企业等部门(企业)专家共同组成专家工作组。
2.3.2 县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专家工作组职责
参加县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提出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县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的指派,为事发地提供技术支持。
3 事件分级
按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Ⅰ级(特重大):造成 3000 户以上居民连续 24 小时以上停止供气,或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 100 人以上重伤(中毒)的燃气事故。
Ⅱ级(重大):造成 2000 户以上,3000 户以下居民连续 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或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0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事故,或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中毒)的燃气事故。
Ⅲ级(较大):造成 1000 户以上,2000 户以下居民连续24 小时以上停止供气,或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 人以上、1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或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中毒)的燃气事故。
Ⅳ级(一般):造成 1000 户以下居民连续 24 小时以上停止供气,或造成 3 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下,或 10 人以下重伤(中毒)的安全事故。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 预警与预防机制
4.1 风险管理和预防
加强我县燃气供应、储存、输配、使用等各环节的风险管理,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专人负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燃气主管部门定期对全县城镇燃气行业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做出报告。督促各燃气经营企业做好本单位隐患点、危险源的风险识别、登记、评估和防控工作,建立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开展设备维护、安全检查、隐患整治,制定和优化本单位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控措施。
4.2 监测
城镇燃气企业负责建立本区域、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燃气主管部门随时了解掌握燃气使用情况和动态。各城镇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供应系统的日常数据监测、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用气预测、系统改造等相关信息数据库,必要时将重要信息上报至指挥部办公室。对本行业、本地区以外其他渠道传递来的信息,应密切关注,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燃气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属地乡镇必须迅速做出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组织自救和先期处置,并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联动,并做到:
(1)迅速采取泄漏控制、人员疏散、火源控制等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2)迅速调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3)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录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县公安局 110 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视情立即调度综合执法、公安交警、消防、应急、卫生、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灾情。
5.2 事故报告
5.2.1 报告程序
(1)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报告,涉及消防、人员救护的,应立即拨打“110”“119”“120”急救电话,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燃气企业要强化 24 小时值班制度和“110”联动机制。有关企业或应急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燃气经营企业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燃气突发事故,如确认,立即启动企业应急预案或相应应急预案,同时根据对事故等级情况的初步判断,立即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2)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报告同级政府、上一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瞒报、缓报、谎报,初次报告最迟不得超过 2 小时,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实行即时报告、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发生Ⅱ级及以上重大事故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各部门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报到县城镇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应急组织之间必须保证 24 小时通信畅通。
5.2.2 报告内容
在紧急情况下,可电话先报告后,必须在随后形成书面快报,快报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气源厂座数、气源来源;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3 事故响应
5.3.1 基本响应
当确认燃气事故已经发生时,指挥部应立即做出应急响应,指挥协调各部门开展先期处置。在事故发生的初期,由燃气企业快速处置,并将处置情况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5.3.2 分级响应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本预案启动后,各单位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投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一般(Ⅳ级)以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属地乡镇和城镇燃气企业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自行处置并上报处置情况;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督促属地乡镇做好相关工作。
一般(Ⅳ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根据属地乡镇报告的应急情况,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报指挥长批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事发企业、属地乡镇,以及县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较大及以上(Ⅲ、Ⅱ、Ⅰ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根据属地乡镇报告的应急情况,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报指挥长批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全县救援队伍和资源开展先期救援;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在其指挥下开展各项救援工作。
当燃气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5.4 现场应急救援
5.4.1 现场应急救援中,可根据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成立现场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5.4.2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综合协调、专业抢救、医疗救护、安全保卫、交通运输、通讯网络、专家技术、新闻报道、后勤保障、事故调查、善后处理、预备机动等专业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传达贯彻领导指示,报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综合协调有关单位分工负责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现场救援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开展现场灭火及伤员的救援处置,协助做好事故后现场净化工作、事故车辆等交通工具的迁移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县卫健局牵头,开展现场救护工作,负责受伤、中毒人员的救护,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
(4)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人员撤离、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故现场。
(5)交通运输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运送事故现场急需的物资、装备、药品等。
(6)专家技术组:由相关部门、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提出处置建议,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7)新闻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新闻单位记者深入现场采访,及时报道抢险救援的有关情况。
(8)后勤保障组:由县民政局牵头,负责指挥人员的现场食宿安排,保证抢险救援物资的公用,协助处理伤员的救护工作。
(9)事故调查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等进行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10)善后安置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对死难、受伤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
(11)预备机动组:由指挥部领导临时确定,机动组力量由指挥部领导调动使用。
5.5 扩大应急
突发燃气事故已经或可能次生、衍生其他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部和县城镇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县城镇燃气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组长视情请示县长,启动县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县政府视情及时报告市政府、省政府,请求应急支援。
5.6 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燃气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过程中,必须根据事故的特点、燃气种类和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采取相应的人身防护措施,根据需要配备防护服、防火服、救援隔热服、防冻手套和防毒面具等防护装备,按安全防护要求进行现场处置。
(2)群众的安全防护。根据事发时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以及当地人员密集度等因素,组织群众疏散。根据突发燃气事故的性质、特点,严禁烟火,并告知公众采取简单的安全防护措施(如用湿布、毛巾、口罩捂住口鼻等)。
5.7 信息发布
城镇燃气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县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网格化管理的信息平台,及时向受影响居民发布相关信息。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根据预警发布的权限和规定程序及时发布预警。
6 应急终止
6.1 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特殊情况下,由县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6.2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县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和燃气主管部门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必要时,县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提请县政府派遣工作组进行指导帮助,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确保社会稳定。
6.3 事故调查与总结
(1)县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定,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派遣专家工作组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城镇燃气事故原因,从城镇燃气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城镇燃气应急终止后的 1 个月内,事故发生地燃气主管部门应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燃气系统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结论,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7 应急保障
7.1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各有关部门及城镇燃气企业要加强突发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加强专业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鼓励和动员专业救援力量、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
7.2 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物资保障工作,配备专用救援装备器材,完善装备物资储备信息库,加强日常维修保障,确保用于抢险的工程车辆、机械设备状态良好、物资器材充足,确保抢险指令下达后随时能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城镇燃气企业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7.3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医疗救治保障制度,组织调度医疗卫生力量,负责医疗救治、疫病防控、心理干预等工作。
7.4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后,属地政府及有关单位应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并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
7.5 通信保障
县经信局牵头建立健全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通信保障。
7.6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治安保障,组织实施现场治安警戒,协助属地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县政府或县指挥部根据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照有关规定,商请解放军、武警力量予以协助配合。
7.7 经费保障
应急救援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更新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预案管理与更新,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各乡镇应当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
8.2 宣传和培训
各乡镇、各相关单位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增强城镇燃气企业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提升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8.3 应急演练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各乡镇负责组织本辖区公众开展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8.4 责任追究
各乡镇、各相关单位不履行本应急预案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预案相关工作不落实,导致突发事故发生或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