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限期认缴新规对企业影响及潜在风险分析

发布时间:2024-05-16 10:16

信息来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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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全面施行,对原认缴登记制进行了修改完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认缴的出资额,施行前已设立的公司应逐步调整至规定期限。故企业将面临补缴注册资本的资金压力,加之补缴期限尚未明确,企业紧张情绪正在蔓延传导,已出现了密集减资注销、高评非货币资产虚假出资等苗头性问题,背离新规防止虚增市场信用、逃避出资责任的初衷,可能对营商环境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一、风险隐患

(一)抑制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活力。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资金往往相对紧张,限期认缴制施行后,提高了股东资金负担及市场准入门槛,在当前中小企业融资相对困难的背景下,将进一步加剧企业经营压力,间接抑制市场创业投资积极性。在此情况下,深圳、广州等地已密集出现公司减资、注销情况。

(二)滋生非货币性资产虚假出资行为。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通过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并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但由于此类资产价值真实性难以认定,且目前市场监管部门不要求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必须提交评估验资报告,缺乏有效事前审查措施,极易滋生高评资产价值虚假出资行为,阻碍新规落地见效。目前,淘宝、小红书等互联网平台已出现了大量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实缴资金的广告及商品,完成100万元实缴出资仅需花费不足万元。

(三)配套规定有待进一步更新明确。自2014年认缴制改革后,行政刑事层面陆续出台了相关配套规定,均排除了对认缴制企业的监管追诉。行政监管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仅对法律规定实行实缴制的企业(如金融机构、劳务公司等)虚假出资行为进行处罚;刑事打击层面,根据人大常委会相关解释,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施行注册资本限期认缴后,认缴制企业实际上需承担与实缴登记制企业同等的实缴义务,但却被排除在行政监管及刑事打击范围之外,对其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缺乏规制依据。

二、对策建议

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一是加强配套政策及宣传指引,严格监督经营主体履行出资责任义务,积极引导理性认缴出资额,合理约定出资期限,维护诚实守信市场秩序;二是会同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加强非货币性质资产出资审核,明确评估作价的具体流程规范,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前端管控低值高估等虚假出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