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食品安全: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二期)
近期,在嵊泗县内抽检发现2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2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嵊泗县澳圳水果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嵊泗县澳圳水果店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嵊泗县澳圳水果店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
不合格项目说明:噻虫胺是新烟碱类中的一种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和内吸活性。用于水稻、蔬菜、果树及其他作物上防治蚜虫、叶蝉、蓟马、飞虱等半翅目、鞘翅目、双翅目和某些鳞翅目类害虫。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规定,根茎类和薯芋类蔬菜中噻虫胺最大残留限量值不得超过0.2 mg/kg,其超标原因是农药使用过量或使用后休药期不足所致。
(二)风险防控情况
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04月29日向嵊泗县澳圳水果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生姜。市场监管部门现场告知经营者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二、嵊泗县俞飞月蔬菜摊位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嵊泗县俞飞月蔬菜摊位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嵊泗县俞飞月蔬菜摊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
不合格项目说明:噻虫胺是新烟碱类中的一种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和内吸活性。用于水稻、蔬菜、果树及其他作物上防治蚜虫、叶蝉、蓟马、飞虱等半翅目、鞘翅目、双翅目和某些鳞翅目类害虫。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规定,根茎类和薯芋类蔬菜中噻虫胺最大残留限量值不得超过0.2 mg/kg,其超标原因是农药使用过量或使用后休药期不足所致。(二)风险防控情况
(二)风险防控情况
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04月29日向嵊泗县俞飞月蔬菜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生姜。市场监管部门现场告知经营者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