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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对你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一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嵊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嵊人社罚决字[2024]第000006号)。嵊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用修复告知书(嵊人社信修告字〔2024〕第000006号),《嵊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合规建议书》(嵊人社规建字[2024]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你单位(个人)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中国银行嵊泗支行营业部(户名:嵊泗县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48583617480002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特此公告。
附件:
嵊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嵊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用修复告知书.pdf
嵊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规建议书.pdf
嵊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