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5-06 09:27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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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于2019年4月16日入职某光电公司,从事技工岗位工作。在职期间,该光电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王某支付工资,并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工作3年多后,王某在光电公司人事部门填写了一份《离职确认书》载明:“本人系现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在此确认……个人提出,主动申请离职,本人将在劳动关系结束日前完成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原告在该确认书“员工签名确认”一栏签字确认。
2022年8月,王某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000元。仲裁委驳回王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后王某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提交并由原告签字确认的《离职确认书》载明,原告系个人主动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一般而言,大家通常所说的“辞职”是员工要求离职的一种习惯性称呼,在法律上的规范用词应为“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解除理由诸如“家里有事、个人创业”等等,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同时还要注意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期间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如果未按照上述程序自行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