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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和回应制度

发布时间:2024-06-11 11:05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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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和回应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我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和区域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企合作、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过程中,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标准的,可以进行投诉举报。

 

第三章  受理条件

第三条 被举报对象明确,举报内容客观真实,有相应的佐证材料或旁证,举报人应提供以下内容:

(一)被举报的政策措施名称、施行时间、制定机关;

(二)被举报的政策措施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审查标准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举报人的姓名(名称)、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等个人(单位)信息。

对于政策制定机关信息不准确、相关事实不清晰的举报,受理机构可以通知举报人及时补正。

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受理机构对匿名举报人不负告知义务。

 

第四章  受理渠道

 

第四条 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举报电话:0580-5596398

举报传真:0580-5596330

来信、来访地址:嵊泗县菜园镇东市街22号,中心农贸市场六楼,嵊泗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统称县公竞办,办公室设在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来信备注: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材料)。

第五条 接收上级公竞办转办的举报和12345政务服务平台转来的举报。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公竞办负责举报的接收登记、分类交办、复核、跟进、归档等统筹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各政策制定机关,分别负责对各自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工作,多个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负责核查处理,核查结果经县公竞办复核后,答复举报人。

 

第六章  受理流程

 

第七条 接收登记。通过来信来访、12345政务服务平台接收、上级公竞办直接交办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直接由县公竞办接收登记并处理。

第八条 分类交办。县公竞办根据举报情况进行初判,认为可能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情形的,分送至政策制定机关办理。

第九条 判定受理。政策制定机关应在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将意见经县公竞办复核后,在政策制定机关登记汇总之日起15日内填写《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通知书》(附件1)或《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2)将受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和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情形的;

(二)不属于受理机关受理范围的:

(三)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核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四)投诉举报已核查处理结束,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第十条 及时核查。决定受理后,政策制定机关应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经核查,认为政策措施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结束核查。

(二)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流程和标准进行补审。

(三)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对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应当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政策措施进行评估。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四)属于例外规定的,应当向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并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因情况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召集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政策制定机关应在收到县公竞办《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通知书》(附件3)之日起15日内向县公竞办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一条 受理回应。核查结束后,政策制定机关形成书面核查结论报送县公竞办复核后,形成《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结果反馈通知书》附件4),向举报人反馈举报核查结果。如核查存在违反公平竞争政策制度的,还应按要求落实整改,并在回复中将政策措施调整或废止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 办结归档。举报问题办结后,政策制定机关应及时将举报相关资料和整改完成的有关佐证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完整提交至县公竞办县公竞办应及时将上述有关资料材料妥善归档。做到案卷整齐、规范,要素齐全,并按年度整卷,统一保管,以便检查和使用。

 

 职责责任

 

第十三条 各政策制定机关要明确承担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在接到举报材料后及时作出处理和回应。

第十四条 各政策制定机关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对举报事项的办理避免推诿扯皮和无故拖延。在受理、核查举报过程中发现问题或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县公竞办反馈,促进我县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第十五条  经审查,投诉举报事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应移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并逐级上报提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县公竞办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doc

 

 

  嵊泗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 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