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偷电?被罚又领刑!

发布时间:2024-07-01 08:56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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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9月,家住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关某某在收到“巨额”电费账单后心烦意乱,为了节省家里用电开支,思来想去将主意打在了电表上。于是他立即上街雇佣了一名揽活儿的电工,当天夜里就完成了电表的“改造”。电表改装后出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每月电费的确有所下降。

2024年1月,供电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同小区有居民故意破坏电力计量装置,在进一步调查后,公司发现该小区居民关某某家中电表存在异常,有倒转、少记电量现象,并立刻报警。到案后,关某某主动补缴电费及罚款。

经查,从2017年9月到案发时为止,关某某通过这种手段,已窃取电力电费损失金额合计达人民币3400余元,吉林高新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关某某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下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并罚。(关某某于2023年9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23年9月27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止。)

法院最终判处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犯盗窃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四百元。

【法官提醒】

“只是想省点电费,怎么就犯法了呢?”

这是因为电能是国家能源,由供电公司供给、用户交费使用,属于一种商品,具有经济价值。窃电行为用了电,却不交钱,相当于在超市拿了货物不付款,是犯了盗窃罪的。

除此之外,窃电会破坏供电设备的计量和控制装置,造成供电设备无法进行正确有效的计量统计,从而导致电能流失,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还会损坏电力设施,扰乱正常供电秩序,形成重大安全隐患,直接威胁电网的安全,具有极大危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