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酒后闹事不听劝 妨害公务法不容

发布时间:2024-07-01 09:10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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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5日晚上八点多,两名男子来到陈某的烧烤店里吃饭,大概十点左右陈某离开了饭店。1月16日凌晨接到店员打电话说有人闹事,陈某赶回店里发现其中一名男子姜某喝多了光着膀子在闹事,和他一起喝酒的朋友已经走了。姜某大声吵嚷着,把垃圾桶都踢翻了,还继续拍着桌子叫嚷,陈某看他喝醉了神志不清就劝他赶紧回家,并称可以帮他叫车回家。姜某完全不听劝说,还是继续吵闹,陈某无奈之下就打电话报警了。

警察来了对姜某进行劝解和安抚工作。在对其进行询问过程中,姜某一直对民警进行辱骂,还将店内的桌椅等物品损坏,民警在对其进行控制的时候,其对两名民警推搡、踢踹。

【法院判决】

犯罪嫌疑人姜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某烧烤店内,酒后无故滋事,随意损毁他人财物。但被损坏的物品无法进行价格鉴定,未达到寻衅滋事罪入罪标准。

根据证人证实,姜某在两位民警表明身份、依法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不予配合,踢踹二人。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

目前已被昌平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获得法院有罪判决。

【法官提醒】

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职能部门,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广大市民群众一定要给予充分理解、配合和支持,对以暴力、威胁等违法犯罪行为妨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法条链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