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90963010M/2023-31107 | ||
组配分类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机构 |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07-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90963010M/2023-31107
政务公开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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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4-07-26 17:46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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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办理工作,切实做到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嵊泗县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1日
嵊泗县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
一、接收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统一收文制度,规范接收流程,建章立制,防止工作失职,加强约束,做到及时接收,并登记备案。信息公开机构应当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制度,对通过平台(网络)、邮寄、当面提交的,应当指定专人,实时接收,确保申请不遗漏,申请不丢失,切实保障当事人权利。
1.接收机构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机构和人员,并公布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信息,负责接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其他内设机构或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机构)。
2.接收渠道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把嵊泗县依申请公开平台(网址:https://www.shengsi.gov.cn/col/col1229679399/index.html)在线申请、邮政寄送、当面提交申请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为进一步方便申请人,优化政府服务,各级行政机关还可拓展其他接收渠道。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单位所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列明并向社会公布,并对已公告的申请接收渠道承担相应法律义务。行政机关没有按照上述要求列明并公告的,应当充分尊重申请人的选择。
3.接收规范
信息公开机构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及时查看并处置申请人通过嵊泗县依申请公开平台在线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统一收文制度,指定收文机构和人员。对申请人采取邮政寄送方式申请的信件,行政机关收文机构负责接收,并于次日前转送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收文机构与信息公开机构做好交接登记。对邮寄给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信件,由联络员签收,并于次日前转送信息公开机构。明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信件的可由信息公开机构直接接收。
对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尽可能安排在配备监控记录设备的固定场所接收,监控视听材料应及时转存。接收人员应文明礼貌地接待申请人,在查验申请人身份信息后,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对于委托申请的,应查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申请人需要当场填写的,接收人员应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指引申请人正确填写。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信息公开机构接收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接收人员接收申请后,应出具登记回执,写明接收日期和答复期限。
对申请人采用其他已开通渠道提交申请的,信息公开机构也应及时接收,并予以确认。
二、登记
1.登记要素
信息公开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送达方式等。
2.期限计算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当面提交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或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寄送至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实际收到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行政机关提供的其他已开通渠道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需要补正的,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需要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审核
1.补正条件。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行政机关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及时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1)未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不明确或者有歧义的;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不明确的,包括未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
2.补正告知。 需要申请人补正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的后果。 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补正告知以书面告知为主,采用录音、录像等其他方式能够达到补正效果的,需及时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3.补正结果。 补正原则上不超过 1 次。 补正后仍无法明确申请内容的,行政机关可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明确其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并及时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办理
1.自行办理
申请人对事实清楚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时,可由信息公开机构提出拟答复意见,及时报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即可答复申请人。
2.协同办理
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需要相关单位协助查询相关信息的,由信息公开机构报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及时转相关单位办理,相关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答复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拟答复意见应加盖单位公章,注明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3.会商办理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工作疑难问题会商制度,组成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县法院行政庭具体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小组)。
信息公开机构收到复杂、疑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可要求会同相关单位及政府法律顾问会商研究答复意见。必要时报指导小组,由指导小组研判后,给出指导性办理意见,信息公开机构可根据指导意见办理答复。
4.征求第三方意见
信息公开机构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逾期不予答复,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5.撤回申请
申请人自愿撤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信息公开机构自收到撤回申请之日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机构作结案登记,并留存申请人撤回申请等相关材料。
五、答复
信息公开机构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文书起草、审查,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参与审核。
1.答复形式
信息公开机构起草答复文书,并应于答复期限届满前及时报分管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签。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方式做出答复。
答复文书应当书面形式,同时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法律依据、答复结果、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2.答复期限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3.提供形式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4.文书送达
邮寄送达: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行政机关应通过邮政快递或者挂号方式寄送,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以交邮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电子送达: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送达的,行政机关应将加盖印章的答复书扫描上传并将相关政府信息作为附件一并发送,网络系统发出文书的日期为期限计算时点。
当面送达:采取当面送达的,制作签收记录,送达完成后,工作人员及申请人需在送达回证上签字,送达回证应包含送达时间、地点以及送达资料内容等信息,申请人签收日期为期限计算时点。
六、归档
1.归档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审签单;对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答复书及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名称和页码;向其他行政机关及第三方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其他行政机关及第三方意见;邮寄单据和相关签收单据;应当保管的其他材料,包括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材料。
2.归档方式
信息公开机构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3.数据分析和运用
信息公开机构应定期汇总、统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登记情况,加强依申请公开办理数据的分析和运用,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