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食品安全: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二期)

发布时间:2024-08-15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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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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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二季度,在嵊泗辖区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2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该两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是抽样单编号XBJ24330922303330056的姜和抽样单编号XBJ24330922303330053的姜,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嵊泗县俞飞月蔬菜摊位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嵊泗县中心农贸市场蔬菜摊位嵊泗县俞飞月蔬菜摊位销售的姜,上述姜的噻虫胺检验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29日向嵊泗县俞飞月蔬菜摊位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CJ-ZC240094)。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

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送达当日能够提供涉案生姜的进货凭证、供货者营业执照,并且在经营过程中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故认定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二、嵊泗县澳圳水果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嵊泗县菜园镇海滨中路286、288号嵊泗县澳圳水果店销售的姜,上述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29日向嵊泗县澳圳水果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CJ-ZC240087)。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送达当日能够提供涉案生姜的进货凭证、供货者营业执照,并且在经营过程中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故认定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现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