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2090963010M/2024-32768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4-08-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922090963010M/2024-32768

  •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4-08-16

  • 文号:

    嵊政办发〔2024〕22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泗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嵊泗县海上溢油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29 09:38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嵊泗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嵊泗县海上溢油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6日


嵊泗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专家组

2.3 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3  事故分级

3.1 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Ⅰ级)

3.2 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Ⅱ级)

3.3 较大船舶污染事故(Ⅲ级)

3.4 一般船舶污染事故(Ⅳ级)

4  应急响应

4.1 启动条件

4.2 响应程序

4.3 事故报告、核实

4.4 评估与决策

4.5 监测与监视

4.6 敏感资源的防护

4.7 应急响应措施

4.8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9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5.2 索赔取证和记录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物资装备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医疗保障

6.7 资金保障

6.8 社会动员保障

6.9 人身保障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 宣传、培训与演练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4 预案解释部

7.5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嵊泗县船舶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对能力,建立和完善本县海域船舶污染应急反应体系,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控制和清除污染物,保护环境敏感区域,将污染损害减少到最低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浙江省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舟山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嵊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相关国际公约制定。

1.3 适用范围

1.3.1适用区域

本预案适用于在嵊泗县管辖海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工作。

临近海域发生船舶污染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嵊泗县管辖海域污染事故的,适用本预案。

陆域污染源造成海域污染事故的,参照本预案执行。

1.3.2适用物质

(1)任何类型的船载危化品;  

(2)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3)类油物质: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Ⅱ有关条款的统一解释中所指不溶于水且比重小于1的类油物质。

1.4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将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作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船舶污染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并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增强忧患意识,建立健全事故预警防范体系,积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做好应对船舶污染事故各项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县、部门、乡镇互相协作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发挥各职能部门优势,形成统一领导、反应快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处置体系。

(3)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建立政府应急力量和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全社会参与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机制。

(4)依法规范,科学处置。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充分利用应对船舶污染事故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充分发挥专家队伍、专业人员作用,科学制定和调整应急方案,保证应急指挥的科学性,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影响。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1.1嵊泗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专班

成立嵊泗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县应急工作专班”),全面领导本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特殊情况下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嵊泗海事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嵊泗海事处、县委宣传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海洋经济发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嵊泗分中心、县气象局、电信嵊泗分公司、移动嵊泗分公司、联通嵊泗分公司、县消防救援局、驻嵊相关部队、各乡镇政府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增加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

嵊泗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是县应急工作专班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嵊泗海事处。 

2.1.2县应急工作专班职责

(1)指挥嵊泗县水域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制定县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应急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编制县应急指挥部应急预算,落实经费保障;  

(3)组织、指挥、协调、督导嵊泗县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船舶污染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  

(4)组织开展船舶污染应急演练和应急演习工作;  

(5)落实和管理应急反应队伍建设、设备器材配备和设备库建设维护;  

(6)落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县应急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职责

(1)嵊泗海事处

具体组织、指挥、协调和管理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组织实施发生污染区域水上交通管制,按照相关程序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实施海上污染的围控和清除工作;组织建立船舶污染应急反应体系,实施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政府防污应急设备库;负责做好船舶污染应急反应人员的培训工作;按责任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污染损害赔偿工作;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2)县委宣传部

负责向社会发布船舶污染应急的信息和新闻,协调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

(3)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协助开展船舶或近海岸上设施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协调污染应急资源的调配,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水域应急反应的需要,负责协调相关通信保障工作;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海上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配合做好海上通信业及通信设施建设。

(4)县公安局

应县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公安队伍参加海上清污活动;负责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及必要的公众隔离,保证陆上交通畅通;协助开展污染的控制、清除和遇难人员的救援工作。

(5)县财政局

负责为船舶污染应急反应行动和应急能力建设提供经费保障,并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6)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

通知岸上可能受船舶污染损害的区域做好污染预防;协助沿岸单位做好污染防备工作,指导沿岸清污行动;监测水体、空气、岸线污染情况;拟定实施受污染海滩环境的恢复方案;负责沿岸敏感资源、区域的划定、标识和公布;负责陆域污染源造成水域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和指导陆岸、海滩及近岸水域的污染废弃物的转运、处置等工作。

(7)县交通运输局

参与应急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提供必要的应急资源和技术支持;协助调用港口应急队伍参加应急反应;协助调用事故海域的客运船舶参与救助和清污;提供应急交通保障等。

(8)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核查和报告受到或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饮用水水源地的情况,通知相关管理部门采取应急反应措施,防止或降低受到直接污染和废弃物的间接污染;协助提供相关水质监测资料。

(9)县卫生健康局

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参与指导应急参加人员的个人防护并及时对伤病人员进行救护,特别是做好对烧伤、中毒人员的抢救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组织、指导参与污染事故的医疗救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

(10)县应急管理局

参与海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协助做好相关污染应急技术支持、方案咨询、应急处置等工作。

(11)县海洋经济发展局

负责本县渔港内水域污染监测,负责组织和监督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参与应急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调动所属执法船艇和渔船参加海上清污行动;负责通知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水产养殖及渔业捕捞区,及时采取防范和污染清除措施;负责各类海洋保护区、近海养殖区、捕捞区等敏感资源、区域的划定、标识和公布;参与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并及时将结果报告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对污染所造成的海洋经济发展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失进行评估。

(1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沿海风暴潮、海浪、赤潮、海啸的监视监测、预报和预警,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提供事发地海况预测等相关信息。

(13)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嵊泗分中心

参与船舶或近海岸上设施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组织码头、港口水域岸线的污染清理工作;协助调用事故海域的其他船舶参与救助和清污;负责对重要的港口设施进行划定、标识和公布。

(14)县气象局

负责及时提供嵊泗海域的实况气象信息和天气预报,及时发布热带气旋等恶劣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提供海上污染应急处置所需的气象技术支持;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15)电信嵊泗分公司、移动嵊泗分公司、联通嵊泗分公司负责海上污染应急行动中通信保障工作和提供通信技术支持。

(16)县消防救援局

负责失火区域的救助并提供救助装备和技术支持,控制火情和可能发生的爆炸;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妥善处置与人员防护;一旦安全事故发展为污染事故,参与船舶及其他重大危险源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技术支持。

(17)驻嵊相关部队

必要时参与海上船舶或近海岸上设施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调动所属舰船和官兵参加海上污染应急行动。

(18)各乡镇政府

负责辖区内近岸海域重要敏感资源的防护;动员、调集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协助做好灾民安抚、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根据具体情况,必要时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县应急工作专班的统一指挥,协助相关部门和专业力量共同应对船舶污染事故。

2.1.4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嵊泗水域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管理。办公室设在嵊泗海事处,办公室主任由嵊泗海事处分管副处长担任。

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负责县应急工作专班日常工作,承担24小时日常值班工作,做好事故(险情)的监测预警工作;

(2)起草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文件,落实县应急工作专班各项工作部署;

(3)负责接收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报告或通报;  

(4)根据组长授权,组织专家对事故进行评估,向县应急工作专班提出启动和终止污染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决策建议;  

(5)总结、分析全县船舶污染事故防御工作,向县应急工作专班提出对策建议;  

(6)组织、落实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活动;  

(7)负责嵊泗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运行、更新和管理,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贯彻落实本预案的相关工作。

2.2 专家

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嵊泗海事处)负责组建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专家组。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专家组参照舟山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专家组名单组建,由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维护并动态更新。

专家组主要职责:

(1)具体负责提供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的技术咨询,包括防止对策、应急反应、清除作业、污染损害评价、索赔和赔偿方面提供建议;  

(2)参与相关船舶污染应急反应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3)提供船舶污染应急地方性法规制定、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咨询;  

(4)负责为日常培训演练提供技术支持。

2.3 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旦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县应急工作专班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专班,现场指挥专班设现场指挥和现场副指挥,具体人选由县应急工作专班指定。现场指挥专班的主要职责:  

(1)受县应急工作专班直接领导,贯彻执行县应急工作专班指令;  

(2)决定县应急工作专班各行动小组组长,负责污染应急现场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3)负责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4)指导事故现场船舶、设施和人员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负责现场交通管制,维护通航秩序;  

(6)及时向县应急工作专班报告现场情况或请示紧急事项;  

(7)根据事故发展,对应急响应方案实施效果做出初步评估,提出调整应急响应措施的意见或结束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

(8)组织、指挥现场清理和撤离工作,并做好相应善后工作;  

(9)当船舶污染事故发生急剧变化或出现特殊情况时, 现场指挥有权采取背离应急响应方案的合理行动;

(10)组织现场取证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3  事故分级 

按照《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相关分级标准,结合嵊泗县水域具体情况将船舶污染事故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Ⅰ级)、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Ⅱ级)、较大船舶污染事故(III级)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Ⅳ级)。 

3.1 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Ⅰ级) 

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情况时为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

(1)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  

(2)船舶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海洋污染物入海、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事故,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   

(3)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污染事故。

3.2 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Ⅱ级)

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情况时为重大船舶污染事故:

(1)船舶溢油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  

(2)船舶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海洋污染物入海、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事故,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

(3)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污染事故。

3.3 较大船舶污染事故(Ⅲ级)

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情况时为较大船舶污染事故:

(1)船舶溢油100吨以上不足5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

(2)船舶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海洋污染物入海、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事故,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  

(3)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污染事故。

3.4 一般船舶污染事故(Ⅳ级)

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情况时为一般船舶污染事故:

(1)船舶溢油不足1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2)船舶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海洋污染物入海、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事故,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  

(3)其他可能造成一般社会影响的污染事故。

4  应急响应  

4.1 启动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船舶污染事故,应当启动本预案。

(1)发生Ⅳ级以上(含Ⅳ级)响应条件的船舶污染事故;

(2)接到事故船舶或事故船舶所属单位所在乡(镇)及单位主管部门关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增援请求;

(3)威胁环境敏感区且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4)船舶污染事故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险情较大,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县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

(5)经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专班认为有必要启动本应急预案的其它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与不良后果的。

4.2 响应程序

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接到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报告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专班组长。组长应视情指令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应急力量先期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确定本预案的启动条件。

当本预案启动时,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应按照县应急工作专班指令,立即通知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到达指定地点。县应急工作专班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专班并确定现场指挥和现场副指挥。现场指挥应及时向县应急工作专班汇报应急处置现场的有关工作情况,保持信息的畅通,并接受县应急工作专班的指令。

县应急工作专班应迅速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各相关部门应当服从现场指挥专班的指挥,有效履行各自应急职责。事故船舶负责人应当无条件配合现场指挥专班的工作,提供各类技术资料和信息。

当应急行动出现本预案所列结束条件时,现场指挥专班及时向县应急工作专班请示,经批准后,结束应急响应。

4.3 事故报告、核

4.3.1事故报告

任何船舶、单位和个人发现(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应立即通过一切有效通信手段向嵊泗海事处报告。事故单位(船舶)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采取有效的先期处置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作出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船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补报。  

4.3.2事故核实

嵊泗海事处值班人员在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警后,应如实详细做好记录;立即按照事故报告制度逐级上报;并对事故报告内容进行补充和核实。

4.4 评估与决策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在不同时段和反应阶段,县应急工作专班根据造成污染的原因、危害程度和范围以及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等因素,对船舶污染事故的危害、应急反应措施和效果进行初始评估和进一步评估,并为县应急工作专班的决策提供建议。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现场交通管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2)是否需要撤离人员及人员伤亡情况;  

(3)根据当地当时的潮流、风向、风速等,利用溢油模型和船舶跟踪、飞机监视等手段,预测污染物漂移扩散的方向、数量和范围;  

(4)确定污染规模、污染物的回收方式和处理方法以及可行性、所需的救助力量;  

(5)需要船方何种协助;  

(6)引发火灾和爆炸的可能性;  

(7)污染对人身安全、公众健康的影响以及现场作业人员的防护措施;  

(8)可能受到威胁的环境敏感区和易受损资源以及需要保护的优先次序;  

(9)可能引发其它事件的防范措施;  

(10)如何处置事故船,如是否需要将事故船移至合适的水域;  

(11)是否需要由舟山市相关机构及县外有关单位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技术等支持。

4.5 监测与监视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专班应按照应急监视监测方案和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派出巡逻艇对污染的水域、大气等进行监测,必要的时候申请调用直升机到现场监视取证,并及时将监测监视结果上报现场指挥部。

4.6 敏感资源的防护

当污染危及环境敏感区,特别是饮用和工业水源地、自然(生态)保护区、旅游区、水产资源保护区时,县应急工作专班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根据资源敏感程度、现有应急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被污染后清理的难易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因素,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确定优先保护的次序,制定行之有效的保护方案。

对敏感区和资源优先保护的基本次序为:

(1)生态自然保护区;

(2)渔业捕捞和养殖水域;

(3)工业用水取水口;

(4)公众娱乐场所;

(5)岸线。  

4.7 应急响应措施

嵊泗水域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发生事故船舶应立即按照相应应急预案(计划)采取自救措施。县应急工作专班按照事故分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在成立现场指挥专班后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1)信息处理:在接收、核实和汇总污染事故现场信息后,按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上报和通报并发布航行警报,传达、督办上级领导、市应急机构、现场指挥专班下达的应急指令,反馈指令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

(2)污染清除:立即携带围栏、回收设备和化学品泄漏应急设备等以最快的速度赶往现场开展污染物控制和清除工作,并根据指令对环境敏感区进行保护。

(3)消防:立即展开现场火灾扑救和消防管制工作。

(4)医疗救护:立即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5)警戒监视:立即进行现场水上交通管制、水上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维护,设置警戒区域,撤离无关人员;并对污染源、污染物和污染事故发展趋势以及环境资源损害程度进行监测监视,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提供现场信息。

(6)防化防疫:立即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灾后的勘察,及时将风向风速气温、环境监测情况报告县应急指挥部,确定疏散范围和洗消方案,指导并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

(7)事故调查: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询问事故有关人员,并做好询问笔录,收集事故证据,查明事故原因,调查取证结束后,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并编写事故调查报告等工作。

各相关单位、部门及人员根据工作职责及相关流程和技术要点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并按要求进行回收污染物的后续处理工作。  

4.8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事故信息发布要按规定经相应级别的部门核实、审批后,按批准的范围进行发布。信息的发布要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及时的原则。

加强网络媒体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营造积极健康的舆论环境。

4.9 响应终止

4.9.1响应终止条件

污染事故的污染源已得到有效控制,污染物回收或清除达到预期目的,或继续清污作业已无效或继续清污代价与收效相比极不合算。  

4.9.2响应终止程序

(1)现场指挥专班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对应急响应措施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向县应急工作专班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

(2)经县应急工作专班专家组综合评估确认后,县应急工作专班适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3)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通报各成员单位,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在应急行动终止后,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专家及相关单位,对整个应急行动的组织和协调情况、应急行动效果、应急力量的配合与功能发挥以及预案的可操作性与完整性等方面进行评估总结,提出改进建议,为进一步完善和调整预案提供参考。

5.2 索赔取证和记录

5.2.1污染损害索赔取证和记录

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行动中,各有关单位应指定专人对污染损害情况和污染事故的控制、监视及清除工作中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资源等进行详细的记录;利用拍照、摄像、污染物提取等有效手段做好原始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工作。

5.2.2清污费索赔取证和记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凡参与清除船舶污染损害、需要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清除污染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向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县应急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应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确保启动应急响应时应急工作专班、有关部门及现场指挥专班之间联络畅通。

6.2 队伍保障  

县、乡镇两级政府要强化船舶污染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可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立专业化队伍,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建立兼职应急队伍,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军队、公安以及各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根据实际需要参加相应的应急反应行动。

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队伍的知识技术水平和应急防治能力,不断增强各队伍的实战能力和相互协调配合能力。加强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充分发挥应急专家组作用,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3 物资装备保障

做好相关应急物资准备。嵊泗海事处要做好嵊泗县应急设备库的日常管理,嵊泗海事处和县海洋经济发展局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进行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确保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物资第一时间调拨和紧急配送到位。

6.4 技术保障

相关部门要加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防、监测、处置等先进技术、装备的引进和研发,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智能化和数字化。

6.5 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嵊泗海事处负责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县公安局负责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交通运输部门应尽快牵头组织专业应急队伍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6.6 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应建立健全全县医疗卫生救援体系,明确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责任,储备足够的技术力量和医疗物资,必要时可向县外医疗机构请求支援,以保证海上事故中受伤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6.7 资金保障

海上污染应急资金保障由县级财政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由审计、财政部门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绩效进行监管和评价。

6.8 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动员本县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参加应急反应行动,事发地乡(镇)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9 人身保障

建立船舶污染事故社会保险机制。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船舶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行动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或对应急反应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船舶污染应急反应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7.2 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预案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值班人员、应急人员进行应急技能、安全保护等知识培训;每年组织一次不同规模的船舶污染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预案及时进行修订:

(1)污染物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的调整、应急资源环境或敏感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修订;

(2)预案中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时;  

(3)经演习、实战检验发现重大缺陷、应急力量发生较大变化或应急技术更新时。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嵊泗县海上搜救中心应急事件反应预案 <附件III—污染应急事件反应方案>》同时废止。



嵊泗县海上溢油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专家组

2.3 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3  事故分级

3.1 特别重大溢油事故(Ⅰ级)

3.2 重大溢油事故(Ⅱ级)

3.3 较大溢油事故(Ⅲ级)

3.4 一般溢油事故(Ⅳ级)

4  应急响应

4.1 启动条件

4.2 响应程序

4.3 事故报告

4.4 联络方式

4.5 反应行动

4.6 响应终止

4.7 评估与决策

5  索赔取证和记录

5.1 污染损害索赔取证和记录

5.2 清污费索赔取证和记录

6  敏感区域保护

6.1 敏感区域保护原则

6.2 敏感区域保护优先法则

7  溢油监测监视

7.1 监测监视方式

7.2 监测监视内容

7.3 监测监视项目

8  保障措施

8.1 通信保障

8.2 队伍保障

8.3 物资装备保障

8.4 交通运输保障

8.5 医疗保障

8.6 治安保障

8.7 资金保障

8.8 社会动员保障

9  附则

9.1 宣传、培训与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解释部门

9.4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嵊泗县海上溢油事故的预防和应对能力,建立和完善本县海上溢油应急反应体系,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控制和清除溢油,保护环境敏感区域,将污染损害减少到最低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90)《1973年干预公海污染公约》《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浙江省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舟山市海上溢油应急预案》和《嵊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1.3.1适用区域

本预案适用于嵊泗县行政区域内船舶、近海陆域设施溢油污染海洋事件应急反应工作的组织指挥、应急行动、后期处置以及演习和训练。  

1.3.2适用物质

(1)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2)类油物质: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Ⅱ有关条款的统一解释中所指不溶于水且比重小于1的类油物质。

1.4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海上溢油事故,应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优先开展人员抢救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海上溢油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县、部门、乡镇互相协作的海上溢油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各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船舶及近海陆域设施溢油污染海洋事件。

(3)强化备战,科学高效。加强嵊泗县溢油应急力量建设,强化应急待命制度,加强演练,不断提高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按规定及时报告,准确评估事故状况,科学策划应急措施,严格按设定的应急反应职责和程序将工作落实到岗位,迅速认真开展应急工作,防止行动失误。

(4)平战结合,资源共享。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开展定期培训与演练,积极做好应对海上溢油事故的准备工作;充分利用本县应急资源,资源互补,发挥出应急力量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1.1嵊泗县海上溢油应急工作专班

成立嵊泗县海上溢油应急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全面领导本县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工作。

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特殊情况下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嵊泗海事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嵊泗海事处、县委宣传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海洋经济发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嵊泗分中心、县气象局、电信嵊泗分公司、移动嵊泗分公司、联通嵊泗分公司、县消防救援局、驻嵊相关部队、各乡镇政府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增加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

2.1.2专班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全面协调全县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嵊泗县海上溢油应急预案》;负责嵊泗县海上溢油应急反应系统的建设;负责应急反应设备库及队伍的建设;负责嵊泗县海上溢油应急预案的完善;组织嵊泗县海上溢油应急反应行动。

(1)组长:全面指挥本辖区溢油应急反应行动,确定和宣布溢油应急反应等级,指令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方案实施处置工作,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进入警戒状态,组织清污力量随时为应急反应做好准备;当溢油事故应急处置超过本预案应急能力时,请求舟山市相关机构及县外相关部门给予援助; 

(2)副组长:协助组长做好应急指挥工作;决定启动应急反应预案;具体指挥本辖区溢油应急反应行动;组织专家评估,确定行动方案;负责溢油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3)专班成员:协助组长和副组长,做好溢油应急反应的有关工作;完成工作 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县海上溢油应急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职责

县海上溢油应急工作专班成员单位结合本单位职责和海上溢油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际需要,承担海上溢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支持保障和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1)嵊泗海事处:承担县海上溢油应急工作专班的日常工作,提供人员支持保障;组织实施溢油区域水上交通管制,按照相关程序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实施海上油污的围控和清除工作;负责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做好溢油应急反应人员的培训工作。

(2)县委宣传部:负责海上溢油应急的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3)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加强对油品企业的安全监管, 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协助开展船舶或近海岸上设施溢油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4)县公安局:参与船舶或近海岸上设施溢油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技术支持,应县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公安队伍参加海上清污活动。

(5)县民政局:负责伤亡人员的救济发放;会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等相关善后工作。

(6)县财政局:负责为海上溢油应急反应行动和应急能力建设提供经费保障,并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7)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参与船舶或近海岸上设施溢油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挥;通知岸上可能受溢油污染损害的区域做好污染预防;指导沿岸清污行动;监测岸线污染情况;拟定实施受溢油污染海滩环境的恢复方案;负责沿岸敏感资源、区域的划定、标识和公布。

(8)县交通运输局:参与应急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 并提供必要的搜救资源和技术支持,协助调用事故海域的客运船舶参与救助和清污;提供应急交通保障等。

(9)县卫生健康局:参与指导溢油应急参加人员的个人卫生防护,做好遇险人员海上紧急医疗救援。 

(10)县应急管理局:督促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贯彻国家有关石油仓储与炼油的安全生产法规;参与海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加强对油品企业的安全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11)县海洋经济发展局:负责本县渔港内水域污染监测,负责组织和监督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参与应急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调动所属执法船艇和渔船参加海上清污行动;负责各类海洋保护区、近海养殖区、捕捞区等敏感资源、区域的划定、标识和公布;参与海上溢油事故的应急监测,并及时将结果报告县应急指挥部。  

(1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沿海风暴潮、海浪、赤潮、海啸的监视监测、预报和预警,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提供事发地海况预测等相关信息。

(13)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嵊泗分中心:参与船舶或近海岸上设施溢油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组织码头、港口水域岸线的油污清理工作;协调事故海域的其他船舶参与救助和清污;负责重要港口设施的划定、标识和公布。  

(14)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嵊泗海域的短期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提供溢油海域周边气象实况信息及未来演变趋势分析,为海上搜救、清污等应急处置活动提供气象技术支持。  

(15)电信嵊泗分公司、移动嵊泗分公司、联通嵊泗分公司:负责海上溢油应急行动中通信保障工作并提供通信技术支持。 

(16)县消防救援局:负责失火油库的救助并提供救助装备和技术支持;一旦安全事故发展为污染事故,参与船舶及其他重大危险源溢油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技术支持。 

(17)驻嵊相关部队:必要时参与海上船舶或近海岸上设施溢油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调动所属舰船和官兵参加海上溢油应急行动。 

(18)各乡镇政府:参与船舶或近海岸上设施溢油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辖区内近岸海域重要敏感资源的防护;动员、调集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协助做好灾民安抚、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19)其他部门:根据县海上溢油应急工作专班要求,在职责范围内为应急反应提供必要的支持。

2.1.4县海上溢油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

县海上溢油应急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作为县海上溢油应急工作专班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嵊泗水域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管理。办公室设在嵊泗海事处,办公室主任由嵊泗海事处分管副处长担任。

县海上溢油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负责县海上溢油应急工作专班的日常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溢油事故做出初始评估,发布警报和通报,做好溢油应急反应准备工作;

(2)指派现场总指挥和现场指挥专班有关成员,组织现场应急反应队伍;  

(3)提出嵊泗县海上溢油应急反应年度经费使用申请;  

(4)管理和维护嵊泗县海上溢油应急物资和设备;  

(5)制订本预案的演习和培训方案,组织开展海上溢油应急培训与演习;

(6)组建嵊泗县海上溢油应急反应技术专家组。  

2.2 专家组

县海上溢油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嵊泗海事处)负责组建嵊泗县海上溢油应急处置专家组。县海上溢油应急处置专家组参照舟山市海上溢油应急处置专家组名单组建,由县海上溢油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维护并动态更新。

专家组主要职责:在县海上溢油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领导下开展工作,为污染应急反应提供技术支持,为污染事故的防治对策、应急反应行动、污染损害评估、索赔等方面提供技术建议,并对溢油事故总结和本预案的修改完善提出参考意见。

2.3 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2.3.1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一旦发生海上溢油事故,县海上溢油应急工作专班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专班,由嵊泗海事处分管副处长担任现场总指挥。

现场指挥专班的主要职责:负责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负责现场交通管制,维护通航秩序;负责搜救现场的险情监测监视;汇报和通报事故有关情况;组织事故现场取证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3  事故分级 

参照《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的事故等级主要分为特别重大溢油事故(Ⅰ级)、重大溢油事故(Ⅱ级)、较大溢油事故(Ⅲ级)、一般溢油事故(Ⅳ级)。应急行动的启动级别也根据该分级确定。

3.1 特别重大溢油事故(Ⅰ级) 

溢油量在1000吨(含)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1)溢油对环境敏感区及岸线构成严重威胁,动用本辖区资源较难防护敏感区和清除溢油;  

(2)溢油源不能控制,围控和清除水面溢油所需资源明显超出本辖区应急清污能力,需启动国家级溢油应急预案处置。

3.2 重大溢油事故(Ⅱ级) 

溢油量大于500吨(含)不足1000吨,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1)溢油对环境敏感区及岸线构成一般或严重威胁,动用本辖区资源较难防护敏感区和清除溢油;

(2)溢油源不能控制,围控和清除水面溢油所需资源超出本辖区应急清污能力,需启动省级或《东海海区溢油应急预案》处置。  

3.3 较大溢油事故(Ⅲ级) 

溢油量大于100吨不足500吨,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1)溢油事故发生在敏感区内或距离敏感区有一定距离但极有可能对敏感区域或岸线造成污染损害;

(2)本县的溢油应急反应队伍和设备能够控制溢油源, 并能围控和清除海面溢油。

3.4 一般溢油事故(Ⅳ级) 

溢油量不足100吨(含),且事故发生在非敏感区域,水面溢油不威胁环境敏感区和岸线,企业、码头溢油应急反应队伍和设备能够控制溢油源,并能围控和清除海面溢油。

4  应急响应 

4.1 启动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溢油事故,应当启动本预案。

(1)发生Ⅳ级以上(含Ⅳ级)响应条件的溢油事故;

(2)接到涉海溢油事故船舶、陆域设施或相关单位所在乡(镇)及单位主管部门关于溢油事故应急救援增援请求;

(3)威胁环境敏感区且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4)溢油事故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险情较大,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县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

(5)经县海上溢油应急工作专班认为有必要启动本应急预案的其它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与不良后果的。

4.2 响应程序

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接到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报告县应急工作专班组长。组长应组织人员进行会商,研究应对措施,视情指令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应急力量先期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市溢油应急中心),并确定本预案的启动条件。

当本预案启动时,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应按照县应急工作专班指令,立即通知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到达指定地点。县应急工作专班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专班。现场总指挥应及时向县应急工作专班汇报应急处置现场的有关工作情况,保持信息的畅通,并接受县应急工作专班的指令。

现场指挥专班应当迅速开展各项应急处置行动。各相关部门应当服从现场指挥专班部的指挥,有效履行各自应急职责。事故船舶、陆域设施负责人应当无条件配合现场指挥专班的工作,提供各类技术资料和信息。

当应急行动出现本预案所列结束条件时,现场指挥专班及时向县应急工作专班请示,经批准后,结束应急响应。

4.3 事故报告 

4.3.1初始报告

为事故发生时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船舶的种类、总吨和载货量;船舶始发港、目的港;  

(2)若储油罐发生事故,需核实储罐的油品种类、储存量;

(3)事发地周围船舶及其联系方法;  

(4)是否有人员受伤和需要医疗救助、人员撤离;  

(5) 船舶受损情况和船员人数,船舶的结构和总体布置;   

(6)视情要求船方、货主提供所装油品的理化性质、人员防护要求等信息;  

(7)其他的援助请求。  

4.3.2补充报告

是对初始报告进行补充和污染发展趋势的报告,以便对事故性质和范围作出进一步分析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1)核实事故的真实性;  

(2)是否可能引发火灾、爆炸;  

(3)储罐火灾、爆炸事故是否可能引发污染;  

(4)对人身伤害进行初步分析判断;  

(5)污染物进一步溢出的可能性;  

(6)预计将受污染物威胁的地区;  

(7)根据初始评估,视情向有关单位、部门报警。

4.3.3援助报告

当本预案的应急能力不足以防治发生的溢油事故时,由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向县应急工作专班提出请求援助建议,并由县应急工作专班向市提出救助请求。

4.4 联络方式 

(1)海上人员主要采用 VHF甚高频电话、海事卫星电话和海岸电台等通信设备报告情况;  

(2)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值班电话:0580—5865625;

(3)中国水上紧急呼叫中心电话:区号+12395。  

4.5 反应行动 

4.5.1监测与监视

现场应急专班成立后,应迅速形成具体的应急监视监测方案,派出巡逻艇对现场附近水域进行监视,必要时调用直升机到现场监视取证;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对污染的水域、大气及资源进行监测。

4.5.2信息评估与决策

(1)现场交通管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2)是否需要撤离人员及人员伤亡情况;  

(3)根据当地当时的潮流、风向、风速等,利用溢油模型和船舶跟踪、飞机监视等手段,预测污染物漂移扩散的方向、数量和范围;  

(4)确定污染规模、污染物的回收方式和处理方法以及可行性、所需的救助力量;  

(5)需要船方何种协助;  

(6)引发火灾和爆炸的可能性;  

(7)污染对人身安全、公众健康的影响以及现场作业人员的防护措施;

(8)可能受到威胁的环境敏感区和易受损资源以及需要保护的优先次序;  

(9)可能引发其它事件的防范措施;  

(10)如何处置事故船,如是否需要将事故船移至合适的水域;

(11)是否需要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市溢油应急中心)及相邻县搜救机构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技术等支持。

4.5.3应急处置措施  

作业船舶在海上发生溢油事故时,事故船舶船长立即启动《船舶油污应急计划》和《船舶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按照分工,分头行动。  

县应急工作专班按照事故分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成立现场指挥专班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处置要点如下:  

(1)评估判断:相关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必要时也可抵达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险情趋势、现场抢险效果进行分析、预测、判断,并为现场处置提供指导意见和建议。

(2)监测监视:相关成员单位应立即根据各自职责,调派人员抵达事故现场,对污染状况及发展趋势进行监测监视,并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现场信息。

(3)应急行动:应携带围栏、回收设备和堵漏设备等以最快的速度赶往现场开展污染物控制和清除工作,并根据指令对环境敏感区进行保护。如遇火灾(爆炸)、人员伤亡等情况,还应成立火灾(爆炸)处置小组和医疗小组,迅速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4)信息处理:及时报告污染事故的进展情况。

(5)警戒警备:迅速前往出事地点,实行交通管制,维护通航秩序,设置警戒区域。如事态严重,各乡镇政府将事故情况告知可能受污染岸线附近的单位和群众,并做好随时撤离的准备。  

(6)新闻发布:视情向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并及时通报有关清污进展情况。  

(7)后勤保障: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县应急工作专班的指令加强值班安排和应急待命,保障应急处置通信畅通和网络正常运行,保障应急人员、物资的交通运输畅通,解决县应急工作专班工作人员的餐饮和休息场所等。  

各相关单位、部门及人员应根据县应急工作专班的指示迅速开展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行动,并按要求进行回收污油和油污废弃物的后续处理工作。  

4.6 响应终止 

4.6.1响应终止条件

(1)污染源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污染物已经回收、消除;  

(2)污染物已经飘散挥发,无继续清污的必要或可能。

4.6.2响应终止程序

(1)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适时向县应急工作专班提出响应终止建议; 

(2)县应急工作专班研究确认后,宣布响应终止; 

(3)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将响应终止决定通报各成员单位,终止应急响应。

4.6.3结束工作

(1)检查参加单位出动及配合情况;  

(2)清点动用的器材、设备及回收情况,将设备和器材进行清洗和维修;

(3)清点、归还临时调用的设备、器材;  

(4)对清除效果进行评估;  

(5)总结经验,提出对应急反应的修改意见;

(6)撰写总结报告。  

4.7 评估与决策 

针对海上溢油应急事故险情,在不同时段和反应阶段,按照相关的应急反应方案要求,组织专家或利用决策系统、溢油漂移软件等,对突发海上溢油事件危害程度、应急反应行动方案实施效果、投入力量等进行评估。

应急行动结束后,对整个溢油应急反应行动进行评估总结,为应急机制、溢油应急力量建设提供决策,为完善预案提供依据。

5  索赔取证和记录 

5.1 污染损害索赔取证和记录 

索赔方提出的污染损害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污染损害报告书。主要内容有:受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以及当时的气象水文情况;受污染损害(包括水产资源、旅游资源、生物资源、各种设施、设备、器具等)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位、计算方法,以及养殖或自然的情况。  

(2)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鉴定。

(3)尽可能提供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照片、录像、标本,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和材料。

5.2 清污费索赔取证和记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凡参与清除船舶污染损害、需要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清除污染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向县应急工作专班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

(1)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航海日志》摘录;  

(2)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3)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4)清除效果报告及情况报告;  

(5)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6  敏感区域保护 

6.1 敏感区域保护原则 

(1)一旦发生污染,首要目标是保护重要区域和控制污染扩散,以减少污染损害的程度,其次是清除污染物; 

(2)通知敏感区保护目标,首先动用本单位的防护能力,进行有效防护和控制; 

(3)如果本应急预案现拥有的设备、材料和人力不足以对所有敏感资源提供全面保护,则必须按优先次序,首先保护最重要的区域。  

6.2 敏感区域保护优先法则 

现场处置指挥必须综合考虑各种有关因素,根据现场情况和人力、设备的供应情况决定各种资源的优先保护次序。

确定优先保护次序时应考虑以下多种因素:

(1)该区域对污染的敏感性,易受损害的程度;

(2)保护某种特定资源的实际效果;

(3)清除作业的能力和可能性;  

(4)季节性因素影响的程度。

对敏感区和资源优先保护的基本次序为:

(1)生态自然保护区;  

(2)渔业捕捞和养殖水域;   

(3)工业用水取水口;

(4)公众娱乐场所;

(5)岸线。

7  溢油监测监视 

7.1 监测监视方式 

溢油监测监视方式主要有卫星遥感、直升机监视、海面巡逻、岸边监视等。  

7.2 监测监视内容 

(1)事故现场观测:事故船舶等设施的状况、准确地点、水深、污染物溢出方式、种类、通过指定点的宽度、厚度和浓度、采集实样、录像、摄影、现场污染情况描述等;

(2)污染物鉴别及其理化性质的分析;  

(3)跟踪污染物扩散范围及趋势;  

(4)岛礁、海滩和渔业资源受污染的情况等。  

7.3 监测监视项目 

(1)气象要素:风向、风速、气温、气压等;  

(2)水文要素:水文、 盐度、水深、表层海流、水色、透明度、海况等;  

(3)水质:溶解氧、化学需氧量、PH值、油类、化学品的含量等;  

(4)底质:沉积物类型、氧化回原电位、油类、化学品的含量等;  

(5)生物:浮游生物、鱼类试捕(含底栖生物);  

(6)大气:含氧量、可燃气体含量、有毒气体含量。

8  保障措施 

8.1 通信保障 

县应急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应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确保启动应急响应时应急工作专班、有关部门及现场指挥专班之间联络畅通。

8.2 队伍保障  

县海上溢油应急工作专班应大力发展组建溢油应急队伍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立专业化队伍。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不定期开展针对性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知识技术水平和应急防治能力,不断增强各队伍的实战能力和相互协调配合能力。

8.3 物资装备保障 

嵊泗海事处要做好嵊泗县应急设备库的日常管理,溢油应急处置设备和物资应由县政府或相关企业投资建设,包括清污船、围油栏、收油机、吸油毡、消油剂等在内的可以用于溢油事故中开展应急处置的相关设备、物资及库房,在应急处置中应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服从调用。

8.4 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嵊泗海事处负责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县公安局负责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交通运输部门应尽快牵头组织专业应急队伍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8.5 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应建立健全全县医疗卫生救援体系,明确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责任,储备足够的技术力量和医疗物资,必要时可向县外医疗机构请求支援,以保证海上事故中受伤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8.6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海上溢油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陆上交通管制;嵊泗海事处、县海洋经济发展局等部门负责海上溢油事故现场水上交通管制。

8.7 资金保障 

嵊泗县海上溢油应急资金保障由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由审计、财政部门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绩效进行监管和评价。

8.8 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动员本县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溢油应急行动,事发地乡(镇)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9  附则 

9.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海上溢油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预案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值班人员、应急人员进行应急技能、安全保护等知识培训;每年组织一次不同规模的海上溢油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海上溢油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溢油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的调整、应急资源环境或敏感区发生变化,在应对过程中如产生新的问题、情况,县海上溢油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应会同有关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县政府批准。  

9.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海上溢油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嵊政办发〔2024〕2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