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他为你花的每一分钱,我都有权要回!”

发布时间:2024-08-04 21:21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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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4月,刘女士与张某登记结婚,没有约定夫妻共同财产。2018年下半年,张某与第三者王某相识,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于2018年底开始同居。从2019年10月到2020年10月期间,张某陆续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王某转款共计25万元。2020年11月二人结束同居关系。此后不久,妻子刘女士发现张某存在婚外情并向第三者转款的事实,将张某和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张某赠与的款项2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

基于刘女士与张某双方没有对财产进行明确约定,张某给王某转账25万元的行为,实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转账的2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该财产的处分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名认可,或夫妻一方事后追加确认才有效。王某未征得刘女士同意,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事后也未获得刘女士的追加确认,因此该处分无效。

法院判决王某返还原告刘女士2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第三者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现有一方隐匿财产或者恶意转移财产,首先要对财产分类以及确定是否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第二,要确定财产的性质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侵犯财产一方应配合法院积极调查取证,取得另一方隐匿财产或者恶意转移财产的证据,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自身财产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