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热心帮忙却意外受伤,损失谁来赔偿?

发布时间:2024-09-03 16:41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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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日,李女士在集市花10块钱买了一个西瓜,让张女士帮她带西瓜回家,张女士送瓜途中摔伤。经医院诊断,张女士鹰嘴骨折,需手术治疗。张女士共住院22天。


张女士表示,自己是抱着西瓜,被李女士邻居家的门槛绊倒,摔骨折的。经鉴定,张女士构成10级伤残。张女士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赔偿各项损失24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帮李女士把集市上买的西瓜带回家,虽然对是谁主动提出送西瓜,双方存在争议,但最终李女士也没有拒绝张女士帮其送西瓜回家的行为,张女士也非被迫提供帮助,因此双方就运送西瓜成立无偿帮工关系,张女士为帮工人,李女士为被帮工人。


作为被帮工人,李女士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张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帮工过程中也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自身承担80%责任,李女士承担20%责任,李女士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3万余元。

【法官提醒】

在帮工过程中,作为被帮工人的李女士为什么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李女士作为被帮工人,没有明确告知张女士自家具体的门牌号,没有对可能出现的门槛等进行事前提醒,因此李女士存在一定的过失。李女士应该按照她的过错程度,对张女士的受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当然,法院最终认为还是张女士自身不小心的成分比较大,所以是让张女士承担了主要责任,李女士承担了一个相对轻微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当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