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0264343XT/2023-31742 | ||
组配分类 | 乡镇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花鸟乡 |
生成日期 | 2025-01-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0264343XT/2023-31742
劳动就业
花鸟乡
2023-08-14
花政发〔2023〕25号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5-01-17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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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花鸟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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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花鸟乡养殖辅助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渔业安全管理服务站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养殖辅助船管理,根据嵊泗县渔业安全专委办关于《嵊泗县乡镇养殖辅助船管理指导意见》嵊渔安委办〔2023〕23号文件要求,现将调整后的《花鸟乡养殖辅助船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花鸟乡养殖辅助船暂行管理办法
嵊泗县花鸟乡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3日
花鸟乡养殖辅助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乡养殖辅助船管理,有效遏制和避免养殖辅助船事故险情的发生,妥善解决我乡以养殖为主要生活来源渔民的生计问题,依照《浙江省涉海涉渔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暨伏休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嵊泗县乡镇养殖辅助船管理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镇辅助船,是指在本乡辖区内确因养殖所需,以养殖为生产方式但无法纳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的养殖辅助船。根据养殖辅助船的功能分为养殖辅助管理船和养殖辅助成品运输船(以下简称管理船和运输船)。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船舶所有人必须具有本乡户籍或持有本乡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民证且船主以养殖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养殖户或经营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二)管理船仅限于挂苗、养护、巡视、收割作业且船长不得超过15米且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材质仅限木泡;
(三)运输船仅限于养殖成品的运输且必须由所在村上报乡渔办并审核通过才能进行贻贝运输作业。
(四)船舶须经研判认定,具备适航条件。
第三条 养殖辅助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纳入乡、村两级船舶管理体系,建立养殖辅助船一船一档并及时更新。
第四条 养殖辅助船所有人对纳管船舶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是第一责任人,须服从我乡日常监管和安全指令,积极参加安全培训教育,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
第五条 乡渔农办对养殖辅助船负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纳管船舶的认定,严格控制纳管船舶数量,并向县报备养殖辅助船名单;建立并严格落实养殖辅助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于不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的纳管船舶予以处理、取缔;做好养殖辅助船安全保障支持,督促船东配备消防、救生、定位等设备,落实安全措施。
第六条 乡派出所、消防、市政对纳管渔船相关产业单位(电焊、车辆)负责相关政策落实,并协助各村做好养殖辅助船上岸后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各村及基层渔管组织负责养殖辅助船日常运营监督检查,组织港口巡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开展船长、船员培训、管理,开展每日两次动态点验、干预,建立“一船一档”等各类台账。
第八条 乡点验中心负责24小时值班值守,实施船位动态监控,开展点验抽查、干预,落实应急救援联动。
第二章 申请、更新、退出
第九条 全乡的养殖辅助船原则上实行总量控制。养殖辅助船申请、更新、退出、流转必须经村审核,报乡政府审批同意。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养殖辅助船实行统一序列标号,船名号由乡渔办统一编制,养殖辅助船命名规则为“花鸟养XXX(数字序号)”。船舶必须配备通导定位设备、救生衣、消防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必须正确安装定位设备和船名牌并保持有效、可见,严禁私自拆卸、遮挡藏匿。
第十条 纳管船舶申请新建必须由新建者提出申请,填写《花鸟乡养殖辅助船新建申请表》,报所在村进行审核,并报乡政府进行审批,通过审批后方可新建,新建必须在指定地点。申请养殖辅助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证明或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民证、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持有的职务船员证书或普通船员证书。
(三)养殖辅助船新建申请表。
(四)养殖辅助船纳规承诺书。
(五)养殖辅助船安全责任书。
(六)村出具的以养殖为主要生活来源渔民的身份证明。
船舶所有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相关技术参数在各村指定地点进行建造,若违反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可责令停建,因此所产生的后果由船舶所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养殖辅助船更新按照“淘汰一艘、更新一艘”的原则进行更新,必须由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请,填写《花鸟乡养殖辅助船更新申请表》,报所在村进行审核,并报乡政府进行审批,若未经审批擅自更新,或更新船舶与批准的规格不相符,将视作“三无”渔船予以强制拆解。
报批前首先拆解原纳管船舶(须标注拆解标志,并提供拆前、拆中、拆后三张照片),由村负责监管,然后方可新建,拆解、新建须在指定地点。拆解过程中,船舶所有人要自行处理拆解后的废弃物,不得随意堆放、丢弃,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二条 养殖辅助船所有人不再从事养殖的,可自行向花鸟乡渔农办办理养殖辅助船注销申请。
第十三条 因各种原因收回牌照的船主将纳入黑名单,一年内不允许申请新建、买卖。乡渔办对纳管船舶每年进行一次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出海生产。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养殖辅助船的监督管理实行责任制,必须明确职责,规范行为,齐抓共管,责任到人。
第十五条 养殖辅助船运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进行登记、编号、上牌。
(二)船主必须为本乡镇养殖户或经营户;船上必须配备配备一名驾驶人员(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必须持有渔业部门核发的驾驶类职务船员证书,年龄在65-70周岁的需参加乡镇组织的驾驶类职务船员培训且考试合格后获得乡镇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运输船驾驶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上船人员年龄一律不得超过70周岁。
(三)船舶应配齐通导定位设备、救生衣、消防设备。
第十六条 养殖辅助船停泊区域仅限于船舶所有人户籍乡镇范围内的村港口、码头,除避台、修船、转运等情况特殊外一律不得驶离养殖区域。管理船用于管理时的核载人数不得超过2人,用于收割、挂苗时核载人数不得超过4人;运输船运输过程中必须编组航行且核载人数不得超过2人;船舶应保持运营中的通讯畅通,遵守船舶避碰规则及其他有关航行规定。严禁超员、超风力、超区域航行,严禁夜航等行为。
第十七条 养殖辅助船应在良好气象条件下航行,每次航行必须向所在村、乡进行进出港报备,经村、乡同意后才能航行。管理船活动时间在每日4时-20时,运输船活动时间在每日8时-17时。严禁大风和能见度不良等气象条件下冒险航行作业,管理船用于管理时原则上风力不得大于8级,运输船航行时风力不得大于7级,能见度不得低于1000米。
第十八条 养殖辅助船严禁从事捕捞生产、休闲渔业、非法载客等其他活动,一经发现,将注销养殖辅助船资格,按照“三无”船舶依法予以拆解。
第十九条 养殖辅助船存在下列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依照相关渔业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予以警告并停航整顿7天处理:
1.养殖辅助船除避台、修船、转运等特殊情况外超养殖区作业。
2.未向基层渔管站进出港报备私自出海生产。
4.船员未穿戴救生衣。
5.超员。
6.雇佣或搭载未经备案或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船员。
(二)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直接予以吊销资格、拆解取缔处理:
1.恶意屏蔽信号、擅自拆除定位终端设备。
2.违反安全制度造成较大影响险情或发生亡人事故。
3.从事捕捞生产、休闲渔业、非法载客或为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提供便利的行为。
4.挂靠给他人使用,私下买卖。
5.无证驾驶。
6.船舶夜航生产及恶劣天气违规出海;
7.未经审批擅自更新船舶,或更新的船舶与批准的规格不符。
8.不服从上级管理部门指令。
9.一个自然年内停航整顿7天的行为满2次。
10.其他严重违反“六定”原则和乡镇管理规定行为。
第二十条 养殖辅助船如需上岸维修,必须在各村指定场地内维修;船舶摆放必须服从管理,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在道路两旁或者码头。经告知不予自行整改的,将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乡渔办每年组织养殖辅助船安全教育培训,全乡所有养殖辅助船船主、船员每年必须参加至少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花鸟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渔业船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花鸟乡养殖辅助船申请审批表
2.花鸟乡养殖辅助船更新申请审批表
3.花鸟乡养殖辅助船注销申请审批表
4.花鸟乡养殖辅助船拆解照片
5.村(社)出具的以养殖为主要生活来源渔民的身份证明
6.养殖辅助船纳规承诺书
附件1
花鸟乡养殖辅助船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
申请船名号 | |||||
新 建 船 舶 概 况 | |||||
总长 | 米 | 型宽 | 米 | ||
船深 | 米 | 主机功率 | 千瓦 | 船体材质 | |
建造年月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建造地点 | |||
所在渔业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所在村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花鸟乡 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一式肆份,后附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书原件。
附件2
花鸟乡养殖辅助船更新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家庭住址 | ||||||
申请船名号 | 已有船数 | 艘 | ||||
原 船 舶 概 况 | ||||||
总长 | 米 | 型宽 | 米 | |||
船深 | 米 | 主机功率 | 千瓦 | 船体材质 | ||
拆解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拆解地点 | ||||
更 新 后 船 舶 概 况 | ||||||
总长 | 米 | 型宽 | 米 | |||
船深 | 米 | 主机功率 | 千瓦 | 船体材质 | ||
建造年月 | 建造地点 | |||||
所在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所在村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花鸟乡 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一式肆份,后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3
花鸟乡养殖辅助船注销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 姓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
船名号 | 现有船数 | 艘 | |||
船 舶 概 况 | |||||
总长 | 米 | 型宽 | 米 | ||
船深 | 米 | 主机功率 | 千瓦 | ||
船体 材质 | 拆解时间 | 拆解地点 | |||
注销 原因 | |||||
所在渔业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所在村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花鸟乡 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一式肆份,后附身份证复印件、拆解照片、银行账号。
附件4
花鸟乡养殖辅助船拆解照片
拆解前 | |
拆解中 | |
拆解后 |
附件5
证 明
花鸟乡人民政府:
兹有我村村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经我村核实该村民***************情况,符合申请养殖辅助船标准。
特此证明!
****村
**年**月**日
附件6
养殖辅助船纳规承诺书
本人 ,系花鸟乡 村居民,年龄 周岁。本人同意按照花鸟乡养殖辅助船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合法纳规,纳规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一下规定,若有违背,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一、不擅自新建、更新养殖辅助船,所有行为需经所在渔业服务中心、村、乡三级审核后方可进行。
二、不擅自修改船长及更改柴油发动机主机功率或汽油发动机主机功率。按规配备通导定位设备、救生衣、消防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正确安装同博定位设备和船名牌并保持有效、可见,绝不私自拆卸、遮挡藏匿。
三、运营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规进行登记、编号、上牌。
2.持有机驾长及以上驾驶类职务船员证书。
3.配齐通导定位设备、救生衣、消防设备。
四、如需上岸维修,必须在各村指定场地内维修;船舶摆放必须服从管理,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在道路两旁或者码头。
五、在良好气象条件下航行,管理船活动时间在每日4时-20时,运输船活动时间在每日8时-17时。严禁大风和能见度不良等气象条件下冒险航行作业,管理船用于管理时原则上风力不得大于8级,管理船和运输船航行时风力不得大于7级,能见度不得低于1000米
六、养殖辅助船仅限本人从事养殖作业,绝不从事捕捞生产、休闲渔业、非法载客等其他活动。
七、仅在本人户籍所在乡养殖区域作业,绝不除避台、修船、转运等特殊情况外驶离超养殖区。管理船用于管理时的核载人数不超过2人,用于收割、挂苗时核载人数不超过4人,运输船运输过程中核载人数不超过2人,保持运营中的通讯畅通,遵守船舶避碰规则及其他有关航行规定。绝不超员、超风力、超区域航行,绝不夜航。
八、本人承诺不在从事养殖活动后自动注销养殖辅助船。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