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4/2025-32587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5-01-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001008009004/2025-32587
县司法局
2025-01-26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5-01-26 08:52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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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按照“及时清理废止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的政策规定”的有关要求。2024年7月24日,中共舟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发文《关于开展涉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截至2023年底前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我县按要求部署开展了此项工作,根据清理意见汇总,拟决定废止《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关于嵊泗县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等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实施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三、起草过程
本次清理工作由嵊泗县司法局牵头组织,经过书面征求汇总相关单位清理意见、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后起草了《关于废止嵊泗县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等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之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施行。
四、主要内容
本次提请废止的10件文件,其中《中共嵊泗县委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意见》《中共嵊泗县委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泗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6件因文件规定的工作目标已经完成、规范对象已消失,需要废止,《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关于嵊泗县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泗县重点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等4件与最新法律法规、上级政策不一致,需要废止。
五、解读机关
嵊泗县司法局
解读人员:张力
联系电话:0580-5595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