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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14 10:36

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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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助推共同富裕,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 号)文件精神,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 1110 元调整到每人每月 1145 元。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倍以下且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家庭,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按规定申请有关专项社会救助。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4 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9 日期间遵照执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舟政发〔2023〕21 号)同时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2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