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某不服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案

发布时间:2025-03-21 10:15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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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嵊政复决〔2024〕12号


申请人:熊某某

被申请人: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舟山某某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0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举报处理一案,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4年12月25日,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当日向申请人寄送《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告知其在行政复议中的相关权利义务。同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寄送《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复议申请材料副本。2025年1月9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案涉证据材料。2025年1月13日,本机关向第三人寄送《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复议申请材料副本,同日本机关通过电话方式听取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6日在天猫某某旗舰店下单购买一款折叠晾衣架,支付价款34元,订单页面明确约定11月28日发货。然而直至11月29日商品仍未发货,申请人向店铺客服咨询后,客服称因工作失误导致促销叠加,认定申请人订单存在异常,并要求申请人取消订单且仅补偿5元,申请人表示拒绝。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日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要求依法查处商家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答复,答复内容为“接件后,我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查明该公司为当地政府招商引税企业,主营互联网销售,其涉案天猫某某旗舰店日常运营未在嵊泗县,后经调查得知该天猫店运营目前在杭州市拱墅区,该公司负责人主张此次黑五促销活动炸雷系该公司职工操作失误导致的合同重大误解,并向我局提供了相关证明,目前无证据表明该公司存在消费欺诈和价格欺诈相关行为,故不予立案处理。关于你提及的商家不发货行为属于民事合同违约,可向嵊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此事。”2024年12月3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已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商家因刷单行为失误,目前投诉人数较多,处理时间较长,让申请人耐心等待处理结果。但被申请人在之后的不予立案答复却对被举报人刷单行为置之不理,被申请人认为针对被举报人刷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对于被申请人答复中称被举报人负责人主张此次黑五促销活动炸雷系该公司职工操作失误导致的合同重大误解,属于被举报人一面之词。申请人多次联系被举报人客服,客服也仅是以异常订单等话术应付申请人,未提供实质性证据证明。申请人认为此回复是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保护,被举报人利用低价引流、刷单不发货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申请人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作为有相应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职责依法处理,不能简单以未涉及消费欺诈和价格欺诈行为为由不予立案。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并责令限期答复。

被申请人称:2024年12月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以舟山某某有限公司(天猫平台某某旗舰店运营商)不履行合同约定不发货侵害其消费者权益为由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12月2日进行案件来源登记并进行核查,于12月1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将不予立案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短信告知申请人。经核查,舟山某某有限公司的线上店铺某某旗舰店,在销售一款折叠晾衣架(即申请人所购同款,有六种规格)时开展名为“店铺宝”的促销活动(五折优惠)。该促销活动按计划应于2024年11月26日19点59分59秒结束,并参加2024年11月26日20点0分开始的平台组织的“黑五”促销活动(满300减50叠加优惠券满428减220)。但因公司疏忽大意,将“店铺宝”促销活动结束时间错误设置为2024年12月26日19点59分59秒,在2024年11月26日20点0分之后导致“店铺宝”促销活动与“黑五”促销活动叠加,期间可同时享受多种优惠,经优惠叠加,该款折叠晾衣架实际成交单价为0元至35.55元不等,远低于该款产品的进货成本价142.5元。2024年11月26日20点之后,该公司发现了促销活动的异常情况,立即向淘宝平台报备该异常情况,并在2024年11月26日20点37分左右下架了该款折叠晾衣架的链接,整个事件持续时间不到四十分钟。事后,舟山某某公司根据天猫平台规则,剔除按天猫平台规则标记的非正常订单和关闭、取消等订单,陆续对其余三万余笔订单进行了赔付处理。通过上述核查情况,被申请人认为舟山某某公司在进行该款折叠晾衣架促销活动时因疏忽大意,导致该次促销活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虚假交易行为及价格欺诈的主观故意。该公司在发现异常后第一时间向网络交易平台报备,及时采取措施下架该产品链接,从发现到处置完成不足四十分钟,并对相关订单进行了退赔。从两个促销活动叠加后的价格来看,如按该价格销售有违商业常识,不符促销活动本意,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故该公司主观上并无实施欺诈的故意,从其愿意承担违约责任来看,该行为并不能使其获利,故也无实施欺诈的必要。综上,该公司并未构成违法行为,被申请人遂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人未对本案进行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26日20点23分,申请人在舟山某某有限公司线上店铺某某旗舰店以34元的价格下单购买了一款折叠晾衣架,商家承诺于11月28日20点24分前发货。11月29日,因商家未发货,申请人联系商家要求发货。商家解释该商品因工作失误导致促销活动叠加,已报备平台处理,请求申请人取消该笔订单并按平台规则对其赔付5元。申请人予以拒绝,并于12月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以舟山某某有限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不发货侵害其消费者权益为由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12月2日,被申请人对案件来源登记并开展了调查。经查,舟山某某公司的线上店铺某某旗舰店在销售本案涉及的一款折叠晾衣架时,设置“店铺宝”促销活动时间有误,导致“店铺宝”促销活动和淘宝平台“黑五”促销活动叠加。经优惠叠加后该款折叠晾衣架申请人购买价格为34元,远低于进货成本价142.5元。该公司发现了促销活动异常情况后,立即向淘宝平台报备该异常情况,并下架了该款折叠晾衣架的链接。事后,舟山某某公司根据天猫平台规则,对申请人的订单进行了赔付处理。被申请人经调查后认为无证据证明舟山某某公司在整个事件中存在违法行为,于12月1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订单详情页、全国12315平台截图等材料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问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故,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主体适格。二、关于涉案答复所涉实体问题。舟山某某公司线上店铺某某旗舰店销售的折叠晾衣架因优惠活动时间设置错误,造成各类优惠叠加后售价远低于进货价,该公司发现异常后在极短时间内下架并按平台规则向申请人退款赔付,整个事件无证据证明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申请人坚持要求发货,拒绝舟山某某公司对其订单退赔,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进行调查后未发现舟山某某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妥。三、关于涉案答复所涉程序问题。《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日收悉申请人举报,经调查及部门负责人审批,于2024年12月18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告知申请人,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所作涉案答复,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嵊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