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工作动态 >> 通知公告
2025年2月消费者投诉情况分析

发布时间:2025-03-24 16:54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信息来源: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一、基本情况

20252,嵊泗县市场监管局累计处理各类消费投诉举报件共计28件,其中投诉案件19件,举报案件9件。涉案争议金额约为0.8085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0.2280万元。

就乡镇分布而言,投诉举报案件数量居前两位的分别为菜园镇18件和嵊山镇10件,其余乡镇未有投诉举报发生;从渠道来源分析,浙江省民呼我为12315平台交办件13件,全国12315平台受理件15件。

乡镇分布

20252

20242

总量同比

菜园镇(件)

18

16

12.5%

嵊山镇(件)

10

3

233.3%

洋山镇(件)

0

0

-

五龙乡(件)

0

1

-

黄龙乡(件)

0

0

-

枸杞乡(件)

0

0

-

花鸟乡(件)

0

0

-

总量(件)

28

20

40.0%

投诉总量(一件)

19

12

58.33%

举报总量(一件)

9

8

12.5%

争议金额(万元)

0.8085

1.2686

-36.27%

挽回金额(万元)

0.2280

0.8465

-73.07%

二、投诉情况

20252,全处置市场监管领域消费投诉19件,处置率100%调解成功率为81.20%按客体类别分:商品类投诉共12,服务类7件;按交易类型分:线上网络交易引发投诉8件,线下交易引发的投诉11件。主要问题涉及售后不履行三包服务问题8件、因食用过期或不洁食品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4件、民宿退订纠纷1件、未明码标价4件、产品质量1件、使用药品导致过敏1件。

二、举报情况

20252共受理市场监管领域消费举报9件,已办结8其中责令改正3件,调解处置3,举报事项不实2,立案调查1举报违法情节看,所购产品实际与包装说明不符1件,销售过期食品2件,网络虚假宣传1件,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1件,未明码标价1件,无照经营1件,网络销售不履行三包服务2件。

四、典型案例

【关于虚假宣传的举报】

案件背景:

消费者2025218日晚在嵊泗县菜园镇某超市购买了一包润妍牌抽纸(单价19.9元),产品外包装标注规格为“155mm×180mm,总计450。消费者使用后实际清点发现,每包仅含84,认为产品实际数量与标注严重不符,涉嫌虚假宣传,遂向12345投诉,要求加强商家进货监管。

处置过程:

县市场监管局接诉后,立即派执法人员赴涉事超市核查。执法人员现场拆封同批次润妍牌抽纸,确认消费者所诉的84张实际为84抽,按照惯例应该标注抽数和每抽层数,由于该产品仅标注了张数,导致消费者误解。并根据现场清点,该产品每包含84抽,每抽5层,实际张数也仅为420因此认定产品标注存在歧义且与实物严重不符,构成虚假宣传。

鉴于该批次产品销量较小、未造成严重危害,且非经营者主观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该超市出具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下架涉事产品,联系厂家修正标注问题。同时对超市负责人进行警示教育,督促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我局执法人员向举报人通报处理情况,其表示满意。

 

【关于售后三包服务的纠纷】

案件背景:

消费者于20191016日通过天猫平台旗舰店购买电动晾衣架一台,商品页面明确标注“十年质保。该产品在2023年及2024年两次出现钢丝断裂质量问题,商家均履行售后义务予以维修。2025123日,产品再次出现相同质量问题,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经营者承担更换、修理义务的有效期限自更换、修理后重新计算之规定要求免费维修遭拒,于是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维权。

处置过程:

接诉后,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启动调解程序。经核实,消费者主张的三次维修记录属实,最后一次故障发生于质保期内更换部件后的第11个月。之后工作人员组织争议双方进行线上调解,重点阐释《消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立法要义,告知经营者履行维修义务时更换的钢丝为主要部件,如以整机购买时间计算质保期的主张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经工作人员普法教育,商家明确了对质保期限的重新起算认定概念,表示会联系消费者予以解决。2025221日,我局工作人员再次去消费者联系,表示投诉问题已解决,商家承担维修费用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