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政复决〔2025〕1号薛某某不服嵊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3-27 10:21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信息来源: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嵊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嵊政复决〔2025〕1号

申请人:薛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嵊泗县公安局。

第三人:贺某某


2025年1月17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及罚款一案,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5年1月20日,本机关向申请人寄送《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行政复议中的相关权利义务。同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复议申请材料副本。2025年1月22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案涉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2025年1月22日,本机关向第三人寄送《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并告知其行政复议中的相关权利义务。2025年2月24日,本机关通过书面方式听取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嵊公(菜)行罚决字[2025]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10月26日晚上11点50分许,申请人途径嵊泗县皇家一号娱乐会所门口时,被第三人无故辱骂后殴打,期间第三人以抓扯、持钥匙戳申请人头面部的方式对申请人进行伤害。申请人在被殴打过程中,虽尝试自卫,但由于被人拉住,未触碰到第三人,未对第三人造成实际伤害。之后,嵊泗县公安局菜园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警方抵达后第三人仍继续打申请人面部,行为极其恶劣。随后,民警将申请人和第三人带至派出所,经调查、鉴定,申请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三天后第三人前往医院申请验伤,结果也是轻微伤。但该结果明显与事实不符,申请人根本没有触碰到第三人,何来的轻微伤。2025年1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嵊公(菜)行罚决字[2025]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违法行为人薛某某因琐事纠纷,继而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自己在经过皇家一号娱乐会所门口时被第三人无故辱骂、殴打,自己与第三人不认识,当时没有进行交流,不可能存在琐事纠纷,在案发过程中申请人也是被动挨打,不存在所谓的“殴打他人”的行为。被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枉顾事实真相,未认真分析、研判娱乐会所门口监控录像资料和相关证人证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4年10月27日凌晨0时8分许,菜园派出所接龙某某报警称在皇家一号门口其姐姐薛某某被打。菜园派出所经现场初查后于当日立案并开展案件调查。经查证,2024年10月27日凌晨0时许,在菜园镇皇家一号门口,第三人因不当言语引发申请人不满,随即双方发生争吵,后第三人以抓打、持钥匙戳的方式对申请人、龙某某进行殴打,申请人和龙某某以抓扯、脚踢的方式对第三人进行殴打。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员龙某某和第三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监控视频、伤势照片等予以佐证。据此,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对第三人、申请人、龙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嵊公(菜)行罚决字[2025]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第三人未对本案进行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7日凌晨0时许,在菜园镇皇家一号门口,申请人和第三人之间因口角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发生拉扯扭打,被旁人拉开后申请人通过手机叫来了龙某某,之后三人再次发生争吵扭打。被申请人接龙某某报警赶到现场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取证后,于2025年1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对第三人、申请人、龙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询问笔录、行政辨认笔录、伤势照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监控视频等材料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涉案处罚决定主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治安管理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被申请人作为嵊泗县域公安机关,对发生于该区域内的治安违法行为依法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故,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处罚决定,主体适格。二、关于涉案处罚决定实体问题。本案中,申请人提出“根本没有触碰到第三人,何来的轻微伤”“在案发过程中自己也是被动挨打,不存在所谓的殴打他人的行为”。针对申请人的质疑,本机关回应如下:在龙某某、第三人、柴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中均提及申请人有抓扯第三人、脚踢第三人腿部的情节,第三人的伤势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和现场监控视频也印证了申请人和第三人互相殴打的事实。三、关于涉案处罚决定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自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自立案登记、传唤询问、调查取证、延长办案期限审批、处罚告知,直至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送达,相关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嵊公(菜)行罚决字[2025]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嵊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