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3-27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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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嵊政复决〔2025〕2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4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一案,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2025年2月17日,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后于当日向申请人寄送《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在行政复议中的相关权利义务。同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复议申请材料副本。2025年2月28日,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案涉证据、 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期间,经本机关电话征询及听取意见,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且无新的意见需要补充。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通过美团平台在嵊泗县某奶茶店购买雪燕玫瑰红糖水,该款产品中的雪燕不属于食品原料,食品中添加雪燕显然属于违法行为。申请人遂向被申请人举报要求依法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5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雪燕不属于食品原料,食品中添加雪燕明显违法,全国多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均有对雪燕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例。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未释明适用法律依据,亦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涉嫌业务不精,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未依法履职。故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到位,事实明确。2025年1月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称其于2024 年12月30日在嵊泗县某奶茶店购买了雪燕玫瑰红糖水,共花费20元。申请人认为雪燕不属于食品原料,该商品添加雪燕的行为违法,举报要求依法予以查处。2025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对该举报进行案件来源登记,决定对该举报进行核查。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对该举报进行了核查。经查,被举报人所使用的原料雪燕分别采购自两家经销商,都为预包装形式,产品类型标示为初级农产品,品名标示为雪燕,产地标示为云南,并均标示了经销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具有可溯源性,雪燕产品的来源合法。2025年1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将不予立案的决定通过12315平台短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未释明适用法律依据,亦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被申请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并未规定投诉举报的回复应当告知相关救济权利;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国市监网监〔2019〕242号)中《不予立案告知书》仅需告知结果,未预留填写理由的位置,故对投诉举报的回复必须告知相应救济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从事实来看,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救济权亦未受到损害。二、雪燕属于传统食用习惯食品。中国科学院中国植物志编辑委员会编撰的《中国植物志》第49(2)卷(1984)的记载:绒毛苹婆(植物分类学报)……产云南南部的耿马、景洪等县……本种的树干上可采取树胶,叫做“梧桐胶”或称卡拉雅胶(又称雪燕),可用于食品、纺织、医药、香烟等工业。(具体网址:https://www.iplant.cn/info/Sterculia%20villosa?t=z,iPlant.cn,网站备案信息:植物智——中国植物物种信息系统© 2009-2025 版权所有,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京ICP备16067583号-9)。据公开的资料,《中国植物志》是20世纪中国植物学最重大的学术工程之一,由中国科学院牵头,历时45年完成,是国际公认的一部非常权威的植物学巨著。从《中国植物志》上的记载来看,雪燕至今已有30年以上的传统食用习惯,据国家卫计委发布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对传统食用习惯的定义:“传统食用习惯是指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雪燕在我国属于具有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国内部分企业获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里也有雪燕饮料类,如经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信息查询平台,云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53011400047)的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品种明细一栏显示“其他类饮料(桃胶雪燕饮料、雪燕饮料)”,可见雪燕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被原产地政府部门认可的事实。针对被答复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参考案例温瓯市监处罚[2024]某号,被申请人亦提供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3)云0112民初某号供参考。该案为雪燕原产地的法院判决,当地对雪燕的可食用性、食用习惯、食用历史等应更为了解,其裁判文书更具参考价值。三、申请人具有明显的职业举报人的“恶意”“滥诉”特征。经查询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自平台成立以来共投诉3339次,举报1911次。申请人在相近时间段内专门针对雪燕饮品线上采购,并相继提出投诉索赔、索赔不成进而进行举报。2024年12月23日,申请人在岱山县网购了含雪燕饮品后,于12月24日向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投诉的主要内容为“经查得知雪燕不属于食品原料,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如果作为一名正常的普通消费者在得知所购食品存在问题时,不会再三购买。但申请人在2024年12月28日、12月30日,在定海区、嵊泗县再次网购含雪燕饮品,继而以相同理由进行投诉索赔。申请人在这些投诉举报中并不符合普通消费者身份,并非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或者是为了揭发和制止违法行为,而是为了向售货方施压进而达到索赔目的,具有明显的牟利企图,满足职业索赔的基本特征。综上,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程序正当合法,所作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于2024年12月30日通过美团平台在嵊泗县某奶茶店购买雪燕玫瑰红糖水,该款产品中的雪燕不属于食品原料,商家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的行为违法,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处。2025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对该举报进行登记,决定对该举报进行核查。2025年1月13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使用的涉案雪燕进行核查,涉案雪燕为预包装形式,产品类型标示为初级农产品,品名标示为雪燕,产地标示为云南,并标示了经销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具有可溯源性,雪燕产品的来源合法。被申请人调查终结后,认为雪燕为传统食用习惯食品,有其悠久的食用习惯和食用历史,将其作为制作饮料的食品原料并未违法。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4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将不予立案决定通过12315平台短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涉案产品照片、订单详情页、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现场检查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等材料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故,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决定,主体适格。二、关于涉案决定所涉实体问题。中国科学院中国植物志编辑委员会编撰的《中国植物志》第49(2)卷(1984)的记载:绒毛苹婆……本种的树干上可采取树胶,叫做“梧桐胶”或称卡拉雅胶(暨涉案雪燕),可用于食品、纺织、医药、香烟等工业。从《中国植物志》上的记载来看,雪燕至今已有30年以上的传统食用习惯。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雪燕属于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不需要按照新食品原料规定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是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三、关于涉案决定所涉程序问题。《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9日收悉申请人举报,经现场核查被举报人经营场所及部门负责人审批,于2025年1月14日作出涉案决定并于当日告知申请人,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另,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未释明适用法律依据,亦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确属不当,但未实际影响申请人申请复议权利,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综上,被申请人所作涉案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4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嵊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