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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消费者投诉情况分析

发布时间:2025-04-02 11:26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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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20253,嵊泗县市场监管局累计处理各类消费投诉举报件共计28件,其中投诉案件19件,举报案件9件。涉案争议金额约为2.0664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1.3039万元。

就乡镇分布而言,投诉举报案件数量居前位的分别为菜园镇11嵊山镇7和五龙乡6枸杞乡和花鸟乡各2件,其余乡镇未有投诉举报发生;从渠道来源分析,浙江省民呼我为12315平台交办件17件,全国12315平台受理件11件。

乡镇分布

20253

20243

总量同比

菜园镇(件)

11

20

-45.0%

嵊山镇(件)

7

2

250.0%

洋山镇(件)

0

0

-

五龙乡(件)

6

7

-14.29%

黄龙乡(件)

0

0

-

枸杞乡(件)

2

0

-

花鸟乡(件)

2

0

-

总量(件)

28

29

-3.45%

投诉总量(件)

19

22

-13.64%%

举报总量(件)

9

7

58.57%

争议金额(万元)

2.0664

0.7008

194.86%

挽回金额(万元)

1.3039

0.6972

87.02%

 

二、投诉情况

20253,全处置市场监管领域消费投诉19件,处置率100%调解成功率为69.23%按客体类别分:商品类投诉共12,服务类7件;按交易类型分:线上网络交易引发投诉14件,线下交易引发的投诉5件。其中,网络交易引发的问题包括:售后问题4件、质量问题4件,虚假宣传1件、网络培训预付式消费纠纷1件、民宿退订纠纷4件;线下实体店交易引发的问题包括:所购物品质量问题2件、侵犯消费者知情权1件、售后问题1件、电动车租赁纠纷问题1件。

 

三、举报情况

20253共受理市场监管领域消费举报9件,已办结7其中责令改正2件,不予受理3,举报事项不实2举报违法情节看,侵害消费者权益4件、广告虚假宣传2件、价格违法1件、无照经营1件。

 

四、典型案例

【关于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投诉

案件背景:

2025317日,消费者在嵊泗县枸杞岛某KTV进行消费,共计支付1000元。结账时,其要求经营者提供消费明细清单,但遭到商家无理拒绝。该消费者认为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其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遂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维权。

处置过程:

接诉后,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启动调解程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人员向经营者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明确指出经营者具有主动提供消费凭证的法定义务。经调解,经营者认识到错误,当场向消费者出具完整消费明细单,并赔礼道歉。

案例启示:

本案典型反映了部分经营者对消费者法定权利的漠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知悉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主动提供消费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诉求。

 

【关于销售三无产品的举报】

案件背景:

202538日,消费者通过快手平台向小金维他语康专卖店花费了99元购买了儿童保健品牛脾肽饮品,孩子饮用后才发现商品没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系三无产品,联系商家客服被告知只能退货退款消费者无法接受这一结果,遂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商家销售三无产品,并要求介入调解赔偿问题。

处置过程:

县市场监管局接诉后,立即派执法人员与消费者取得联系,进一步核实情况。经核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其购买5盒牛脾肽饮品的中确实1盒无生产日期保质期。于是执法人员联系涉案企业就此事要求企业对库存产品进行自查,同时让企业将情况通报给生产厂家。

经企业自查反馈,由于生产厂家的打码设备临时故障,导致部分产品漏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认定该企业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轻微且已及时整改,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符合不予立案条件,遂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时责令企业召回问题产品,加强质量管理。

针对消费者的赔偿诉求,执法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协商,涉事企业同意向消费者全额退款,并额外赔偿500元,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启示:

购买食品、保健品时,务必检查外包装是否清晰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避免选购标识不全或模糊的商品。同时应优先选择信誉良好的商家或官方授权店铺,留存交易凭证,警惕低价促销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