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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5-04-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90963010M/2025-33014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县政府办公室
2025-03-20
嵊政办发〔2025〕13号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5-04-22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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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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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嵊泗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0日
嵊泗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强基增效双提标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做好我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纳入本办法范围的设施必须通过竣工验收且备案完毕。
第三条 设施维护主要指对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的维护,接户管墙内部分(以外墙或围墙为界)由住户自行维护管理,不在本办法范围内。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四条 坚持“五位一体”的设施运维管理体系,各乡镇是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扎实开展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第五条 县住建局为本县区域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污水治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及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考核,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一)组织做好对各乡镇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设施年度运行维护管理计划的审核;
(二)做好对各乡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建设、验收和工程资料收集等工作的指导;
(三)组织做好对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的巡查,对运行维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乡镇进行整改落实;
(四)组织做好对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年度考核;
(五)组织做好检查记录及考核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并上报上级部门;
(六)组织做好对各乡镇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
(七)协同县财政局做好各乡镇年度运维管理资金的核实工作。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做好设施运维日常检查和考核工作。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负责定期提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终端设施的出水水质监督性监测,作为年度运维管理工作考核的依据;协助做好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工作;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的落实,按采购中标合同拨付乡镇运维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情况。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乡镇为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是运维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到规定排放标准。
第三章 管理模式及机构职责
第十条 设施运行管理采用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和乡镇日常管理相结合的模式。(未确定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由各乡镇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员以及必要的运行维护所需机械、设备、工具等。
第十二条 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制定运行维护年度计划;
(二)明确日常运行维护内容,落实专人进行维护管理;
(三)做好运维管理资金预算和决算工作;
(四)每半年度将设备运行情况上报主管部门;
(五)做好运行维护管理台账的记录和整理,并按要求上报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各种规章制度、维护指标、技术文件和有关规定等;
2.处理设施的说明书、图纸、维护手册;
3.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
4.重大故障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5.年度检修测试和水质监测记录。
第四章 管理维护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设施验收。各乡镇在确保工程质量前提下,加快推进工程验收。
第十四条 管网维护工作主要内容:
(一)落实专人做好污水收集管网系统的巡查和故障的处置。每周应对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及相关构筑物进行一次全面巡查;对管网中出现的堵、漏、坏等异常现象,及时处理和修复;
(二)注意对管网保温、防护材料及设施的检查,发现人为破损情况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三)做好新建居民住户污水接入村管网系统的监督工作;
(四)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搭建、违章排放、私自接管等影响管网正常运行的情况发生;
(五)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引导树立爱护公共设施的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六)禁止损毁设施和乱泼乱倒生活污水的现象。
第十五条 终端处理设施维护工作主要内容:
(一)做好终端处理设施日常巡查工作,每三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进行循环检查,确保终端正常运行,发现问题及时与专业服务机构联系;
(二)负责终端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管理;
(三)保持污水管路畅通、设施运转正常、湿地植被生长良好,确保设施出水COD、BOD、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浓度达到设计标准要求;
(四)不得擅自闲置各终端处理设施,禁止人为损坏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五)对出水检测不合格的设施应及时落实整改;
(六)做好设施终端系统及其配套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
1.水质管理。
每日对终端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观察,发现异常应及时检修,必要时上报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2.格栅、清扫口、检查井和提升泵。
(1)每月对格栅、清扫口、检查井等进行一次清理,以免堵塞管道;夏秋季节应对格栅、清扫口、检查井等进行一次消毒;
(2)检查回流泵、提升泵及其他相关潜水泵等是否正常运行,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日常维护,并记录运行情况;每年应对电机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3)每半年对集水井清淤一次,每年应至少一次吊起潜水泵,检查潜水泵引入电缆;长期不用的水泵应吊出集水井存放;
(4)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3.厌氧池和化粪池。
(1)每月应检查厌氧池和化粪池盖板的完整性、安全性,发现盖板上有垃圾、杂物应及时清理;
(2)视厌氧池和化粪池使用情况,用抽粪车或其他抽粪设备定期清运,防治满溢;
(3)每年对厌氧池池底进行清渣,打捞出的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随意堆放;
(4)日常维护人员要注意自身安全,防止跌入厌氧池。厌氧池清理时必须在白天进行,并有人在池外配合。清理前必须用清水冲洗干净池子,并用鼓风机进行空气换流,确保池内无危害气体后方可进入。
4.人工湿地。
(1)定期检查植物生长情况,并进行病虫害防治;及时补种和修剪枝叶,定期清除杂草、垃圾等,保持植物长势良好;
(2)定期检查过滤系统是否堵塞,如遇堵塞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保证出水畅通。
5.渗滤池。
(1)定期检查池内过滤系统是否堵塞,如遇堵塞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保证出水畅通;
(2)定期观察出水水质和水量,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出水水质。
6.电气设备。
(1)电气设备的日常检查。运行中的电气设备应每月巡视,并填写巡视记录。电气设备在运行中若发生跳闸,在未查明原因前不得重新合闸运行;
(2)电力电缆定期检查与维护。电缆的绝缘必须满足运行要求,保持连接点清洁,无渗漏油,无发热,接地良好。埋地或架空电缆保护范围内应无挖掘、种植树木或可能损害电缆的情况。
第五章 检测要求
第十六条 县住建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水质检测单位定期对各设施进出口水质进行检测,按照省市统一要求确定监测频次,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按省级要求对20吨以上设施出水出质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结果作为水质达标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根据检测结果分析评价设施运行情况,并由运维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十九条 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包括:终端设施运行维护费用、管网维护费用及设施重大故障维修更换费用。
第二十条 终端设施维护管理资金以不同工艺和规模的设施运行费用测算基数为依据,由县财政保障;管网维护管理资金由县财政每年按户补助。
第二十一条 设施重大故障的维修由所在乡镇上报,经县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确认后,由县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进行维修更换,实行一报一结算原则。
第二十二条 运行维护管理专项资金每年按年度预算一次性拨付。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三条 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根据省市统一要求实行年度考核制,成效显著的予以奖励,成效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先创优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严肃处理:
(一)未落实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机制的;
(二)污水处理设施无进、出水或进出水质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各乡镇20%(含)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造成群众3次(含)以上有效投诉,或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对因管理不善,导致设施长期不能正常运行或严重损坏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在运行维护管理过程中若与本办法内容条款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嵊泗县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嵊党政办发〔2016〕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