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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嵊泗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5-04-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922090963010M/2025-33036

  • 主题分类:

    财政

  • 发布机构:

    嵊泗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5-04-29

  • 文号:

    嵊政办发〔2025〕17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泗县防范‌新增隐性债务管控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30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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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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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嵊泗县防范‌新增隐性债务管控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9日


嵊泗县防范‌新增隐性债务管控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背景。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新增隐性债务,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确保经济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地方政府新增隐性债务,指地方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涉及政府性债务活动的主体。

第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举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和变相举债行为。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预算约束,确保政府收支行为规范透明;实施全过程监管,杜绝各种隐性债务增加,守牢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底线;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各级各部门在隐性债务管控中的职责。

第四条 分级负责。地方政府‌新增隐性债务管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政府统一领导‌新增隐性债务管控工作。各乡镇、各部门是‌新增隐性债务管控的责任主体。

财政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政府性债务,负责债务的规模控制、债券发行、预算管理、统计分析、风险监控、信息公开等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负责本乡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债务规模控制、债务统计、债务资金使用及偿还等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管理;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的新开工项目;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含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和引导工作,制止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完善制度和规范管理,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第二章  立项管控

第五条 项目决策机制。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建立重大项目决策集体审议和专家论证制度。在项目决策前,充分开展前期调研和风险评估,综合考虑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行业主管部门对于行业内项目立项,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标准,严格把关。严禁未经充分论证、盲目决策上马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避免因项目失败形成隐性债务。

第六条 项目审核把关。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审核。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投资合理性、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发展规划。

第七条 项目建设管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管理,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工期。严禁擅自超概算、超规模建设。对于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建立健全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本行业内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等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第八条 负面清单管理‌。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PPP模式、专项建设基金等名义变相举债。严禁要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严禁通过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等方式违规融资。地方政府不得出具财政担保函、承诺函,或通过“明股实债”等方式新增隐性债务。

‌第三章  资金管控

‌第九条 预算编制规范。在编制政府年度预算时,应严格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将政府债务收支全面纳入预算管理。严禁通过虚增收入、虚列支出等方式隐匿债务或变相举债。

第十条 资金来源合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主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债券等合法合规渠道筹集。鼓励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政府投资项目,但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防范政府兜底风险。严格管控土地出让收入使用,不得以预期土地收益作为偿债来源进行融资。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监管‌。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严格控制预算调整和追加。对于确需调整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对未纳入预算安排的政府支出事项和投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建立预算执行定期通报制度,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的部门和地区进行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 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财政部门牵头建立动态化财政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机制,重点评估以下要素:(一)债务率、偿债率等债务风险指标与警戒线的偏离程度;(二)地方综合财力,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力、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力及其他存量资金;(三)一般公共预算中刚性支出占比及应急储备资金充足率;(四)地方政府综合财力对隐性债务化解的覆盖能力;(五)重大民生项目、政策性融资的违约风险传导效应。

第四章  国有企业投融资管控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核。国有企业投资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投资项目应明确资金来源,确保投资规模与企业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相匹配。对于非主业投资项目、高风险投资项目以及超出企业承受能力的投资项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国有企业投资管理严格按照《嵊泗县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融资项目管理。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发展规划、投资计划和资金需求等实际,制定年度融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需包括融资主体及融资类型、融资金额、期限、资金成本、融资资金用途、融资担保情况等内容。国有企业应当综合分析融资成本、融资期限、交易结构、担保措施等因素,依法依规择优确定融资机构和融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能力和效率。企业年度融资等事项严格按照《嵊泗县县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担保和借款管理。严格限制对外担保借款对象,依规履行决策审批程序,企业为县属国有企业外的任何企业提供借款或为其提供担保(主营业务为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等业务的企业除外),按照《嵊泗县县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债务风险管理。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债务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债务规模,优化债务结构。融资行为要符合市场化原则,不得与政府信用挂钩。严禁国有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举债,不得违规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国有企业发行债券、借款等融资活动,应充分考虑自身偿债能力,确保融资规模与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水平相匹配。

‌第五章  债务监测与预警

第十七条 全口径监测体系。依托全口径地方债务监测信息系统,聚焦地方政府法定债务、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债务等地方债务情况,动态监测承担相关地方债务的各类单位变化、存量地方债务化解、新增地方债务等情况,实现地方债务数据可追溯、可分析,建立地方债务风险防范化解长效机制。

第十八条 长效化债机制。结合本地债务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化债方案,明确化债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节点。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盘活存量资产、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等。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优先保障隐性债务偿还。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处置闲置资产,提高资产变现能力。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增加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用于支持隐性债务化解。

第十九条 风险预警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隐性债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综合考虑债务规模、偿债能力、债务结构等因素。根据预警指标变化情况,采取限制项目审批、加强资金监管等针对性措施,提前防范风险。

‌第六章  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条 强化监督。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审计等部门建立地方政府新增隐性债务联合监督机制。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融资活动等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立项审批、资金使用、预算执行、投融资等环节是否存在违规举债行为。同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将政府债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对未按规定进行项目立项审批、违规突破预算安排支出、通过虚假手段骗取资金、违规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举债、国有企业违规投融资等导致新增隐性债务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对在债务管控工作中失职渎职、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等行为,一并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嵊政办发〔2025〕1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