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06 17:12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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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嵊政复决〔2025〕3号
申请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嵊泗县公安局
2025年2月18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5年2月18日,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后于2月19日向申请人寄送《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在行政复议中的相关权利义务。同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复议申请材料副本。2025年2月21日,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案涉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期间,经本机关电话征询及听取意见,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且无新的意见需要补充。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违法。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0日签收挂号信,内容为要求对2023年2月1日通过手机号1526728XXXX向110报警被某活鲜水产店敲诈55000元人民币一案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开,包括该案受理告知书、处理结果、报警记录、出警记录等。但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明显属于违法。故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2024年12月10日,收到申请人来信申请就“2023年2月1日,通过手机号1526728XXXX向110报警被某活鲜水产店恶意敲诈5万5千元”的警情申请信息公开。经检索,该时间段内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因被敲诈的报警信息。2024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拨打信封上所留手机号码“1315761XXXX”向申请人了解情况并作出答复。申请人在通话中表述:2023年2月1日,因其父亲的船舶与一本地船相撞后,对相关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故报警求助,民警处警后经现场调查,告知当事人系民事纠纷,可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建议走司法途径或请求某某镇渔办出面调解,民警即结束处警。后续双方在协商过程中,申请人认为遭到对方恶意敲诈,但其并未就该情况向被申请人报警。二、申请公开的主体不适格。即便申请人申请的是“2023年2月1日两船相撞的求助警情”,经查询,该警情报警人系李某某,主要当事人(相撞的两船船主)分别是申请人父亲和孙某。申请人何某某既非报警人又非警情主要当事人,故并不具备依申请公开的主体资格。三、被申请人答复及时合法。2024年12月10日收到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经全面调查,于2024年12月16日通过电话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其并未收到其申请公开的警情报警,并就“两船相撞的警情”处置一并予以说明,申请人表示事件过去久远,需仔细回忆,且已聘请律师,其再作具体梳理后会由律师联系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事宜,但后续申请人并未就此事宜再次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或联系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被申请人的答复及时合法,不存在超期未处理的情况。综上,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事处理过程及结果完全合法,相应证据确实充分,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7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2023年2月1日通过手机号1526728XXXX向110报警被某活鲜水产店敲诈55000元一案”的相关信息。2024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挂号信后经查未发现有该案的任何报警信息。申请人所指报警实为2023年2月1日李某某通过手机(号码1505861XXXX)报警称申请人父亲的船舶和孙某的船舶在海上发生碰撞,船舶停靠某码头后双方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发生纠纷故报警求助。接警后,某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因碰撞船舶损失暂时无法确定,双方就赔偿损失未能协商一致,民警告知双方当事人可对接乡镇渔办进行处理或走司法途径处理,同时告知不可因此事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民警撤回。2024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拨打申请人手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其并未收到申请公开的警情报警,并就“两船相撞的警情”处置情况作出说明。申请人称因事情发生距今已近两年,相关事宜一时记忆不清,需要进一步梳理后再予以回复,但之后申请人未联系被申请人。2025年2月18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申请信息公开予以答复违法为由,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通话录音、警情信息检索、警单、行政复议答复书等材料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2023年2月1日通过手机号1526728XXXX向110报警被某活鲜水产店敲诈55000元一案”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0日收到该申请,经查无申请人所称报警信息,2024年12月16日通过手机答复申请人告知没有其所称的报警信息并就关联的“两船相撞的警情”处置情况作出说明。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处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不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违法的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嵊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