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政复决〔2025〕5号季某某等四十二人不服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答复案
嵊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嵊政复决〔2025〕5号
申请人:季某某等四十二人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李某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14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季某某等四十二人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答复》一案,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季某某等四十二人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已进行查证并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回复仅是就申请人履职申请事项处理情况进行说明并告知的履职行为,告知本身没有增设或者减损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且被申请人是否对第三人进行查处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不予受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嵊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