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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对你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一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拟对你单位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嵊泗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嵊民社罚告字〔2025〕第00000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你单位(个人)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特此公告。
附件:
处罚告知书(1).pdf
嵊泗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