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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一案进行了调查,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嵊泗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嵊民社责改决字[2025]第0000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你单位(个人)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特此公告。
附件:
责令改正书13号.pdf
嵊泗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