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编号: 嵊山( 2025)第 5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
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
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嵊泗县菜园镇东市街22号五楼
序号 | 权利人(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 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
5 | 沈满红、王力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嵊泗县嵊山镇军民共建路16号 | 嵊国用(1995)字第363号 | 王伟军 |
联系方式: 5595320
登记机构: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