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7-01 17:11
信息来源:县公安局
信息来源: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广大租赁(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市民及游客朋友们:
为规范我县租赁(共享)电动自行车市场经营行为,整治各类违规经营乱象、停放秩序混乱以及骑行安全、消防安全隐患,维护海岛良好旅游秩序,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建设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市、县相关文件规定。
二、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开展集中整治,并长期坚持。
三、整治范围
全县范围内租赁电动自行车、共享电动自行车、借助第三方信息平台(互联网)经营的租赁电动自行车,以及经营主体与驾乘人员。
四、整治内容
(一)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随车配备安全头盔、非法改装和假牌、无牌、套牌等租赁(共享)电动自行车。
(二)违规跨门槛经营、占道经营租赁电动自行车等行为,以及未按指定的区域投放、乱停乱放电动自行车等影响海岛容貌和交通秩序的行为。
(三)“飞线充电”、堵塞消防通道、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等违规行为。
(四)未落实明码标价、不公平格式条款、误导性标价、虚标原价促销优惠和无照经营等违规经营行为。
(五)骑行租赁(共享)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未使用安全头盔、逆行以及扎堆骑行影响正常交通秩序和乱停乱放等行为。
五、整治要求
(一)请广大经营者于2025年7月10日前,自觉清理违规车辆、违规停放的车辆,自查整改车辆停放和充电场所消防安全隐患等。
(二)租赁电动自行车商户、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批准后,方可在规定区域,按规定面积、期限等条件要求进行经营投放。共享企业要根据停车点车辆饱和情况以及相关公共区域管理和行政执法单位要求,及时调度转运车辆。
(三)禁止租赁(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道路管理和市容管理等规定,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和跨门槛经营、占道经营等。
(四)自2025年7月10日起,我县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各类违规经营行为,对逾期未整改的违规车辆依法予以处理。对在整治过程中,抗拒、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请广大经营者、市民及游客朋友们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高安全意识,共同维护海岛旅游环境。
嵊泗县公安局
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嵊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嵊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嵊泗县交通运输局
嵊泗县消防救援局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