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NAQD04):
本机关对你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一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嵊泗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嵊民社罚决字[2025]第000003号),嵊泗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信用修复告知书(嵊民社信修告字〔2025〕第000003号),《嵊泗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经营建议书》(嵊民社规建字[2025]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你单位(个人)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特此公告。
信用修复书.pdf
处罚决定书.pdf
规范经营建议书.pdf
嵊泗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