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 编号: ( 2025)第 43 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嵊泗县菜园镇东市街22号五楼
联系方式:5595320
序号 | 权利人(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 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
43 | 沈利娟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嵊泗县菜园镇宫前巷77-1号301室 | 嵊房权证菜字第4110539号 | 沈燕萍 |
登记机构: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 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