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922002643202Q/2026-1010661746 |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海洋经济发展局 |
| 生成日期 | 178771714799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02643202Q/2026-1010661746
渔业
县海洋经济发展局
2026-08-19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6-08-26 12:05
信息来源:嵊泗县海洋经济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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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嵊泗县养殖海域开发利用秩序,优化海域资源配置,统筹海洋生态保护、渔民生计保障与渔业产业发展,推进养殖海域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结合县域海域管理实际,特修订完善原有管理制度,形成《嵊泗县养殖海域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进一步理顺部门和乡镇监管职责,建立统一规范、权责清晰、管控有序的养殖海域长效管理机制,保障海域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制定依据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及《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嵊泗县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红线)、海洋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实际情况修订制定。
三、适用范围
《办法》覆盖嵊泗县行政辖区内,符合生态红线、海洋功能区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养殖区、限养区,凡在上述区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均纳入本办法管理。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核心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管理架构,划定准入底线
一是明确《办法》制定宗旨与法律依据,界定养殖海域范围;
二是明确从事养殖活动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和水域滩涂养殖证,鼓励规模化、集约化统筹经营;
三是厘清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协同监管职责,压实各乡镇属地管理责任,统筹做好日常巡查、纠纷调解、政策宣传等工作。
(二)海域使用权的取得:规范配置规则,严格审批管理
一是明确养殖海域属国家所有,经营性养殖用海以招标、拍卖、挂牌为主要取得方式;
二是实行海域使用权与养殖证同步申请、多部门联合审核机制;
三是规范海域使用权续期办理时限与要求,明确不得擅自改变海域用途;
四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兼顾历史沿革、民生保障与生态保护的管理原则。
(三)海域使用权的出租与经营:健全管控机制,规范租赁流转
一是明确海域使用权出租准入条件,规范书面租赁合同必备条款;
二是限定租赁期限不得超出使用权剩余年限,建立养殖海域准入与退出机制;
三是明确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传统养殖渔民、捕捞转产渔民、精准扶贫对象承租权益;
四是禁止承租人擅自转租、转让、抵押海域经营权,明确海域租赁有偿使用;
五是厘清租赁双方权责、使用权人监督义务及违法用海责任,明确租赁纠纷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多元化解渠道。
(四)海域使用权的收回:完善退出机制,落实合理补偿
一是明确四类可依法收回养殖海域使用权的法定情形;
二是明确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国防建设提前收回的,依法对海域使用权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同步保障合法承租人实际投入权益。
(五)附则:明确权责分工,规范新旧衔接
一是明确《办法》相关条款解释主体及职责分工;
二是实行新规替代旧规,以往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五、施行时间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嵊泗县海洋经济发展局
解读人:王琪璐
联系方式:18857090182(650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