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922MB0943068N/2026-1010469271 |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 生成日期 | 176878552763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MB0943068N/2026-1010469271
社团管理
县民政局
2026-01-14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6-01-19 09:18
信息来源: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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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嵊泗县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引导社会组织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活动,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制定依据
《意见》以《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中共嵊泗县委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嵊党政办法〔2015〕173号)为主要依据。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一是指导思想,二是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为严格界定购买限额标准与内容。
一是明确购买限额标准和方式。购买限额标准(30万)以上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和流程实施政府采购。购买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选择合适的购买方式,购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竞争性评审方式和定向委托方式。其中项目资金安排2万以上30万以下的,一般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项目资金安排在2万元以下的,可采取定向委托方式。
二是科学制定指导目录并动态调整。县财政局依据国家及省级指导目录,结合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需求,每年动态调整并发布《县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三是明确负面清单,规范严禁事项。严禁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内容纳入购买范围;严禁将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的行政管理性事务(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交由社会组织承担;严禁利用购买服务变相用工、变相举债等。
第三部分为优化规范购买程序。
一是强化需求计划管理与公示。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每年年底征集次年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需求计划,收集汇总后,会同县财政局对购买服务需求计划进行评估,对同类似的项目进行整合归并,对不合理的项目进行调整,避免财政资金重复支出、不合理支出造成浪费。需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的项目,经评估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嵊泗县社会组织培育活动中心微信公众号等指定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开,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购买主体应加强需求计划管理,一般不得随意调整或增加购买需求计划。确因工作需要需调整或增加购买需求计划的,另行申请评估。
二是规范选择承接主体。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的,购买主体一般于需求计划评估明确后的1个月内完成购买服务。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的,符合资质条件且有意愿承接购买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应于需求计划公示期结束后的1个月内向购买主体提交项目申请书。购买主体收到社会组织提交的项目申请书后,应于1个月内开展竞争性评审。评审标准制定、评审小组组建、评审活动实施均由购买主体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小组一般由购买主体行业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三是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购买服务合同应全面、详细、规范,必须明确服务内容和范围、绩效目标和评价方法、服务期限、资金支付与绩效挂钩的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合同变更与终止条件等关键条款。
第四部分为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一是实施事前绩效评估。二是加强事中绩效监控。三是严格事后绩效评价。四是强化评价结果应用。
第五部分为强化责任与监督管理。
一是明确责任分工。二是推进信息公开。三是严肃责任追究。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意见》另附附件,分别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需求计划申报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请书》。
解读机关:嵊泗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叶芬艳
联系电话:0580-5595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