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900MB1574735G/2026-1010660293 |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 |
| 生成日期 | 178764979938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00MB1574735G/2026-1010660293
政务综合类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
2026-08-25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6-08-25 17:23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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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权限作出全新法定调整,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主体仅限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不再具有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法定权限。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县府办会同县司法局对2013年9月印发的《嵊泗县划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嵊政办发〔2013〕90号)进行了清理,通过《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嵊泗县划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了清理结果。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三、制定过程
该废止通知文件由舟山市生态环境嵊泗分局起草,经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局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等程序,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废止)程序。
四、主要内容
《通知》对《嵊泗县划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明确了清理结果,具体为:决定予以废止。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
解读人:邹倩倩
联系方式:0580-5595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