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900MB1574735G/2026-1010688487 |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 |
| 生成日期 | 179021644283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00MB1574735G/2026-1010688487
环境保护、治理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
2026-09-24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6-09-24 10:20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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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据生态环境部统计,全国每年柴油消耗总量中,约20%用于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而一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量是普通小汽车的10-15倍,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更为严重。因此,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既是落实国家蓝天保卫战、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生态省部署要求,也是进一步保障提升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的需要。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2026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浙美丽办〔2026〕21号)、《舟山市2026年美丽蓝天建设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舟美丽办发〔2026〕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嵊泗县人民政府印发《扩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制定依据
《通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2026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浙美丽办〔2026〕21号)、《舟山市2026年美丽蓝天建设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舟美丽办发〔2026〕3号)等有关文件为主要依据。
三、主要内容
一是在划定范围上,立足现状、先易后难,按照分步骤、分区域的原则,在原禁用区范围划定基础上,扩大划定范围为宁波舟山港嵊泗港区马迹山作业区。
二是在高排放标准上,明确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作为判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标准。
三是在管理要求上, 提出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实施时间、相关部门要求,并明确了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政策影响。
四、新旧文件差异
在原禁用区(菜园镇城区:以云龙路、景海路—海滨西路、兴海路、山海路、望海路为界的围合区域(不含边界道路))划定的基础上,根据《浙江省2026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浙美丽办〔2026〕21号)等文件要求,将部分港口区域(宁波舟山港嵊泗港区马迹山作业区及部分辅助区)纳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
解读人:丁马林
联系方式:0580-5089771